1、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款式一)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款式一) 一、合同名称专有技术转让许可证合同二、签约时间与地点本许可证合同于年月日在中国签订。三、合同当事人及法定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技术进口总公司(以下简称受方)为一方,国技术公司(以下简称供方)为另一方,同意就以下条款签订本合同(以下称本合同)。(双方法定地址以及电报、电传号)四、鉴于条款鉴于供方拥有设计、制造、安装产品的专有技术,供方是该项技术的合法所有者,愿将该技术转让给受方。五、合同所涉及的关键名词的定义本合同所用下述用语的定义是:专有技术()系指为制造产品所需的,为供方所掌握的一切知识、经历和技能,包括技术材料和不能构成文字的各种经历
2、和技能。技术材料系指上述专有技术的全部文字材料(或扼要指明材料的范围)。合同产品系指受方按照本合同使用供方所转让的专有技术制造和销售的产品。净销售价系指销售合同产品的发票金额扣除产品税、买卖折扣以及因退货、拒收所引起的退款剩余的价款。合同期限系指本合同生效日起算至第十年为止的期限。六、合同范围与内容供方同意受方在中国设计、制造、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的专用技术(或专利技术)。在该地区受方享有利用该技术独占性制造产品和销售产品的权利(或这是一项非独占的许可证)。供方负责向受方提供技术的研究报告、设计、计算、产品图纸、制造工艺、质量操纵、试验、安装、调试、运转、维修等一切技术数据、材料(详见附件)和经
3、历,以便受方能施行制造产品(产品的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详见附件)。供方负责自费派遣技术人员赴受方进展技术指导和参加的功能考核(详见附件)。供方负责接受受方有关人员自费赴供方进展培训,使受方人员能掌握合同规定的上述技术(详见附件)。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受方在合同产品上有权使用属于供方所有的商标(或牌号)。供方有责任(或同意)以最优惠的价格向受方提供为制造合同产品所必需的设备、测试仪器、原材料及零部件(或供方有责任协助受方为施行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配套件,从第三方获得有关技术许可证,或者与第三方进展合作消费)。七、价格或许可证使用费按照本合同规定,供方向受方提供的技术和技术效劳等,受方应向供方支付的合
4、同总价为万美元,其中:技术使用费元;材料费元;技术效劳费元。上述价格为固定价格。受方有义务对按照许可证转让的技术支付以下费用;()入门费美元。()受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向供方支付常年提成费,其提成率为合同产品净销售价的。八、技术材料的交付供方应按本合同附件的规定向受方提供技术材料。供方用空运把技术材料送达中国机场。该机场在收到技术材料而在空运提单上加盖的印戳日期为技术材料的实际交付日期。受方将带有到达印戳日期的空运提单影印本一份寄送供方。在技术材料发运后的小时(或小时)内,供方应将合同号、空运提单号与日期、材料项号、件数、重量、航班号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受方,并将空运提单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和技术材料
5、装箱清单三份航空邮寄给受方。如受方收到技术材料后觉察不符本合同附件的规定,包括在空运中丧失或损坏,应在天内通知供方,说明所缺或损坏的材料,供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或天内)免费补寄或重寄给受方。假设受方在收到技术材料后天内没有提出材料缺乏或损坏的书面通知,即视为受方对技术材料验收。技术材料使用文字为英文(或其它文字),计量单位为米制,技术材料所适用的标准为工业标准。技术材料的包装要适应长途运输与搬运、防雨、防潮,每箱上应以英文标明下述内容:合同号(许可证合同编号)、收货人(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分公司),目的地(中国市机场)、毛重(公斤)、箱号(或件号)以及运输标志等。九、交换改良技术及对技术材料的
6、修正供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改良和开展的技术材料,应免费提供受方。受方改良和开展的技术也应按对等原那么提供给供方,但改良和开展的技术所有权属于受方,对方不得去申请专利或转让给第三方。双方交换技术材料,均不附加任何限制。供方提供的技术材料,如有不适宜于受方消费条件的,供方有责任协助受方修正技术材料,并加以确认。十、功能考核和验收在合同产品首批消费后,由双方按照本合同附件的规定,共同进展产品功能考核。经考核合同产品的功能符合本合同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即通过验收,双方签署合同产品功能考核合格证明书一式四份。每方各执二份。如经考核,合同产品功能不符本合同技术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时,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缘故
7、,澄清责任。如责任在供方,供方应自负费用,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缺陷消除后进展第二次考核。如第二次考核后仍不合格,供方应接着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并进展第三次试验。如第三次考核有不合格时,受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假设考核不合格责任在于受方,受方在供方协助下,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并进展第二次或第三次试验。如第三次考核仍不合格时,那么由双方协商如何再执行合同的征询题。供方协助受方消除缺陷派遣技术人员的交通和食宿费用由受方负担。十一、保证与索赔供方保证按本合同附件的规定提供给受方的技术材料是供方掌握的最新材料,并保证向受方及时提供任何开展和改良的技术材料。供方保证所提供的材料是正确的、完好的、明晰的和可靠的
8、,与供方消费使用的技术材料完全一样。供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日期交付技术材料,假设未按时交付材料,按下述比例向受方支付罚款。()拖延一至四周,每周为本合同总价格(或技术使用费)的;()拖延五至八周,为本合同总价格(或技术使用费)的;()拖延八周以上,为本合同总价格(或技术使用费)的。供方向受方支付罚款并不解除供方接着交付技术材料的义务。假设供方迟交技术材料超过六个月,受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现在供方应将受方已支付的金额,并按年利的利息,一并退还给受方。假设合同产品考核验收三次仍不合格时,受方除有权终止本合同外,受方还有权收回已付给供方的全部金额,并加年利的利息。假设产品只有局部功能指标达不到合同的规定时
9、,受方减少支付合同总价的。供方保证合同转让中的一切权利,包括制造、使用、销售以及其它有关技术的合法性,并保证不受第三方的指控。如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供方应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法律上和经济上的一切责任。十二、税收凡因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款,在受方国内的由受方负担。在受方以外的那么均由供方负担。供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在中国境内获得的许可证使用费的收入,必须按中国税法(或按国与国的税收协议)纳税。十三、仲裁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处理。如协商仍不能处理时,应提交仲裁处理。仲裁地点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由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按照该院的仲裁规那么进展仲裁(或仲裁在
10、被诉方的国家进展。如在中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仲裁程序暂行规那么进展仲裁。如在国那么由仲裁协会按该会的仲裁规那么进展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另有规定外,由败诉方负担。在仲裁过程中,除进展仲裁的局部外,本合同的其它局部应接着执行。十四、不可抗力本合同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峻水灾、水灾、台风以及地震等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本合同不能执行时,可延迟履行本合同,延迟的期限相当于事故阻碍的期限。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受不可抗力阻碍的一方,应在十五天内以航空挂号信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确认。如不可抗力事故持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处
11、理接着执行本合同的征询题。十五、合同的生效、期限、终止及其它本合同由双方代表于年月日在市签字。签字后由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有关当局申请批准,争取在六十天内获得批准,以最后批准的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如签字后六个月仍得不到批准,双方有权撤销本合同。本合同从生效日起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合同自动失效。如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经一方提出,另一方同意后可延长年。本合同期满时,债务人对债权人未了债务应接着予以支付。本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正、补充,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本合同附件一至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用中文和文两种文字写成,正本四份,具有同
12、等效力,双方各执一式两份。受方:中国公司代表(签字)供方:国公司代表(签字)(附件略)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前言合同号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甲方为:中国公司合同工厂:中国厂(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为: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第一章合同内容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制造合同产品的书面及非书面专有技术。用该项技术所消费的合同产品的品种、规格、技术功能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略)。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制造、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的专有技术和其它所有有关技术材料。技术材料的内容及有关事项详见本合同附件二(略)。乙方负责安排甲方技术人员在乙方工厂进展培训,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使甲方人员掌握制造合同产品的技术,详细内容见本合同附件
13、三(略)。乙方派称职的技术人员赴甲方合同工厂进展技术效劳。详细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四(略)乙方同意在甲方需要时,以最优惠的价格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备件。届时双方另签协议。乙方有责任对本合同工程甲方需要的关键设备提供有关征询。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样机、铸件和备件,详细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五(略)。甲方销售合同产品和使用乙方商标的规定,见本合同第八章。第二章定义“合同产品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全部产品。“蓝图指乙方制造合同产品目前所使用的总图、制造图样、材料标准及零件目录等的复制件。“技术材料是指为消费合同产品必须具有的乙方目前正用于消费合同产品的全部专用技术和其它有关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等。“标准指为制造合同产品向甲方提供的技术材料中,由乙方采纳和制定的标准。“入门费指由于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一章条、条、条、条、条规定的内容以技术材料转让的方式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技术,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