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用爆破器材购销合同合同编码:_生产企业:_ 执行年度:_年签订地点:_ 签订时间:_年_月_日调拨通知书编号:_字_号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元)金额(元)交(提)货时间及数量数量合计(大写)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金额合计:金额合计(人民币大写)一、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民用爆破器材管理法规、规定执行。二、质量标准、质量要求:三、交(提)货地点、方式: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五、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七、结算方式及期限:八、违约责任:九、解决合同争议方式:本合同在履
2、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_种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十、其他约定事项:出卖人单位名称(章)_单位地址:_法定代表人:_委托代理人:_ :_ :_开户银行:_帐号:_邮政编号:_发货单位:_买受人单位名称(章)_单位地址:_法定代表人:_委托代理人:_ :_ :_开户银行:_帐号:_邮政编号:_发货单位:_民爆器材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专用章)年 月 日鉴(公)证意见:鉴(公)证机关(章)经办人:年 月 日(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那么)监制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印制单位: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说明本合同文本为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9月22日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107)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文本一式七联,第一联审批机关存根,第二联供应单位存,第三联发货单位存,第四联发货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存,第五联收货单位存,第六联订货单位存,第七联收货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存。本合同文本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买卖双方签订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必须使用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