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元借款合同借入方:(甲方)地址:出借方:(乙方)地址:甲方为了在_事业进一步得到开展,需要_美元的流动资金,因此,甲方向乙方借款_美元。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借款及抵押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一、借款金额: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借美元_元(大写:美金_元整),按甲方实际需要分期贷入。二、支付方式1.乙方以美元币支付借款;2.以电汇方式汇入甲方提供的中国境内的美元帐号;3.乙方同意在提款期内,在接到甲方的书面提款通知后三日内,将美金_元,汇入甲方提供的中国境内的美元帐号;4.本笔借款的提款期为本协议生效后一年。三、利息1.利息利率:年利率10%;2.根据汇率变化,允许利率有20%
2、的浮动,具体由双方当时协商;3.利息本金:按实际借款金额;4.利息日期:按实际借入天数计算;5.还息时间:以实际收到借款日起算,每月计利息一次,汇入乙方指定的帐户。四、借款期限1.归还期:贰年;2.甲方视为经济情况,亦可以提前归还借款;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全部本息于二年内归还;4.甲方在同时归还债务的情况下,乙方有优先清偿权。五、抵押1.甲方同意以自己所有的_全部产权房及_全部产权房,共计_平方米作为抵押,甲、乙双方依法向国家法律规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办理房产抵押登记;2.甲方按时归还所借的本息,甲、乙双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家法律规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六、违约责任1.乙方如延期
3、支付借款,要支付延期时间按上述利率计算的违约金;2.甲方如延期归还本息,除非乙方同意,否那么要支付双倍利息;3.如甲方不能归还上述债务,该抵押房乙方拍卖时,应优先归还乙方的债务,缺乏局部仍由甲方归还。七、其他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在执行中友好的协商;2.如发生纠纷,由_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3.本合同自签署后,经外汇管理局登记后生效,本合同项下还本付息,事先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八、本合同一式_份,甲乙双方各执_份,呈外管局存按_份,律师楼存证_份。甲方(盖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乙方(盖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如何签订借款合同签订借
4、款合同意味着借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正式确立,是信贷业务的关键环节。作为一名稽核人员,笔者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目前信贷人员在签订借款合同过程中的一些做法不太标准,遂将其归纳整理如下:一、关于主从合同“期限问题局部信贷人员签订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存在起始日期或到期日期滞后于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相应日期,尤其是抵押合同居多。而从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文本第一条关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约定,约定期限为被担保的主债权期限,而并非抵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的“期限,其起止日期均应与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起止日期保持一致。二、关于抵押期限的问题按照贷款程序,抵押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其签订日期应等于
5、或迟于主合同签订日期。同样,农信社相关部门也对抵押期限中的到期日不得早于借款合同到期日做出了明确要求。据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也就是说只要债权不消灭,抵押权就一直存在。即使抵押物损毁、灭失,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也将作为抵押债权的财产担保,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由此可见,无论是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期限、或者办理抵押登记时填写的抵押期限,都不能作为免除担保责任的依据。即使超过约定的抵押担保期限,抵押权人仍可要求以抵押物清偿担保的债务。但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虽然
6、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没有法律依据,并不是说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不受任何时间限制。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不受法律保护。不言而喻,该条款是对抵押权行使期间的规定,明确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权力。三、关于借据要素与借款合同约定不一致的问题按照业务流程,借款合同签订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时需填写借款借据。豫农信贷20238号文件第六十七条规定:(一)填制借款凭证中的借款人名称、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借款利率等内容要与借贷业务合同的内容一致;借款日期要在信贷业务合同生效日期当天或之后;(二)借款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分笔发放的,借款凭证的
7、合计金额不得超过相应信贷业务合同的金额。同样,豫农信贷202315号)文件第四十条第1、2款规定:“填制的借款人名称、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借款利率等内容要与信贷业务合同的内容一致;借款日期要在信贷业务合同生效日期之后;借款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分笔发放的,借款凭证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相应信贷业务合同的金额。笔者发现,实际操作中,存在局部借据上填写的要素与借款合同中约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主要是借款金额、起止时间、利率不一致,尤其是借款起止时间不一致最为常见。如由于办理抵押登记等原因,存在借据记载到期日滞后于合同约定到期日的现象。目前使用的借据和借款合同内容完全是由贷款方填写的,相当于格式化合
8、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法律实践中,法院一般会作出对提供格式化合同一方不利的判决。即在借据上记载的利率低于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时,法院往往会依据借款借据做出判决。反之,那么会依据借款合同做出判决。四、关于主从合同衔接的问题按照豫农信贷20238号文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信贷合同由信贷业务合同和担保合同组成,信贷业务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从合同必须相互衔接。“客户部门(岗)应对信贷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并按照合同编号的顺序依次登记在信贷合同登记簿,客户部门(岗)应将统一编制的信贷合同号填入信贷业务合同和担保合同。主从合同的编号必须相互衔接。但笔者在工作中发现,局部信贷人员在签订合同时不按规定填写主从合同编号,这不仅从形式上造成了主从合同不衔接,而且会在诉讼过程中容易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温馨提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必须认真填写合同约定的内容及要素,做到合规操作,躲避法律风险及操作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