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融资租赁合同样本编号:本合同由以下三方于年月日签订:1.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一家按照我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综合性租赁公司。其注册地址为工商登记号。2.(以下简称“受托人”),一家按照我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的资质。其注册地址为,工商登记号。3.(以下简称“承租人”),一家按照我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企业。其注册地址为,工商登记号。鉴于:1.委托人为了开展租赁业务,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承租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并委托受托人代理相关事项。2.受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向委托人提供融资租赁代理服务并协助划转租金。受托人有权收取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3.承租人为
2、取得租赁物,愿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三方经友好协商,共同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信守。第一条定义1.1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以下词语具有下述含义:“融资租赁”:系指委托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按照本合同确定的用途、金额、期限、租金等,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以委托人的名义购进租赁物件,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承租人出租,受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协助划转租金的经营活动。“工作日”:系指受托人营业的日期(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和中国国家法定假日)。“本合同有效期间”:系指本合同经签署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各方义务履行完毕为止,除非本合同提前解除。“手续费”:系指本合同第八条所述的手续
3、费。1.2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a)标题仅为方便而设,并不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b)对某一条、款、项、当事方、附件的提及系指本合同的该条、款、项、当事方、附件;(c)对一份文件的提及包括对该份文件的修改、变更或补充,但不包括违反本合同约定作出的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d)对任何文件当事方的提及也包括该方的继任者和被允许的受让人。第二条融资租赁方式2.1除影响受托人手续费的收取、增加受托人的义务或加重受托人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的难度和负担以及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情况外,委托人、承租人有权变更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受托人,该变更自变更通知到达受托人时生效。该变更通知亦应作为本合同附件,成为本
4、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三条先决条件在融资租赁业务实际开展之前,必须符合下述先决条件:3.1委托人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a)委托人已经履行完毕所有签署本合同及提供融资租赁资金所必须的内部及外部认可程序,并向受托人提交了受托人所需的所有文件资料;(b)委托人已在受托人处开立了资金帐户,并且存入了可以使得本合同得以履行的足够的人民币资金。3.2承租人的先决条件:(a)承租人已在受托人处开立了资金帐户,该资金帐户应主要用于本合同的履行,例如租金的存入;(b)承租人应向委托人提供公司最近一次的财务报表影印件,并提供内容与格式均令委托人认可的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同意签署本合同的有效董事会决议及其他委托人需要
5、审核的文件,承租人保证该等文件的真实、完整、有效。在签署本合同时,委托人已经事先审查了承租人提交的上述所有文件,并确认其充分了解承租人的主体资质和经营状况。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委托人确认其在每一次签署委托指令之前已尽责地进行了审查,并充分了解承租人的主体资质和经营状况。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审查结果作为本业务开展的依据,不另作实质性调研和审查,不承担核实的工作和责任。第四条融资租赁4.1委托人支付租赁物价款购进租赁物件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同意按照本合同条款租入租赁物。租赁物的名称、概算价格、型号、机身号码、数量和使用地点详见本合同附表。附表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4.2承租人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
6、查供应商资信情况,自己选定租赁物和供应商,并对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数量、质量、技术和服务内容,以及品质技术保证、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决定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4.3委托人同意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出具书面的确认函,注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和要求已经我公司认可”;委托人承担根据承租人付款通知书的要求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责任。在满足本合同附表要求的先决条件的前提下,承租人应在要求付款日期七天前向委托人发出付款通知,以使委托人有充分的付款准备。4.4承租人确认委托人购买的标的物即承租人所选定的本合同的租赁物,承租人同意并接受购买合同及其附表中所记载的全部条款并在购买合
7、同上签字。4.5在租赁期内租赁物及其附属物及其相关全部文件、资料的所有权,包括现在或以后附属于租赁物的任何零部件、替换件、更新件、附件和辅助件的所有权均属于委托人;承租人对租赁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用于非法生产,在租赁期内不得对租赁物进行销售、抵债、转让、承包、转租、分租、抵押或实施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所有权或增加所有权负担的行为。4.6对租赁物的品质、规格及其他在购买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发生的争议,均由承租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向供应商提起求偿,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申请仲裁等,其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送达、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8、)均由承租人承担。4.7租赁物在本合同附表规定的场所安装、使用。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加拆任何零部件,不得改变租赁物的外观、性能、品质等,不得迁移安装使用地点,不得允许第三方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租赁物上标注所有权标志,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代理人)有权定期或随时检查租赁物的使用和完好情况,承租人予以全力配合。4.8承租人股东的任何指令、承租人同任何第三人的契约、承租人法人地位的变更及其它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均不改变委托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4.9在任何涉及对本合同项下的标的说明时,承租人必须声明、说明或解释本设备的所有权情况。4.10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在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违约金及认购
9、权费(应该说清楚一点)(应由承租人在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日连同最后一期租金向委托人支付)和其他一切费用的前提下,委托人向承租人出具所有权转让证明书,租赁物所有权自所有权转让证明书签发之日起由委托人转移至承租人。4.11委托指令提交受托人后,如委托人和承租人经协商一致,决定撤销或修改委托指令,需以双方名义书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已收取的手续费无须退回,并由委托人和承租人中导致指令变更或撤销的一方承担。如指令变更或撤销是由委托人和承租人双方原因导致的,手续费由双方分担。4.12受托人按照委托指令载明的划转日期(必须为工作日),将融资租赁资金直接由委托人资金帐户划转至委托人与承租人共同指定的帐
10、户。4.13委托人与承租人确认在共同提交委托指令时双方均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件,并不存在本合同所约定的各种违约情况。4.14本合同的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人和承租人通过共同向受托人提交委托指令进行融资租赁的金额(即本合同标的)为万元人民币。第五条租金5.1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的租金由委托人和承租人进行协商确定,详见收租表。5.2租金支付见收租表。租金支付日以租金到达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的帐户日为准。5.3承租人应当将应付租金交存于其在受托人处开立的资金帐户。受托人为委托人代扣代缴应当由委托人承担的营业税和其他任何可能产生的税费,同时把剩余的资金划转至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的资
11、金帐户。委托人承诺:基于本融资租赁业务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委托人承担。5.4租金支付经委托人和承租人商定按支付,承租人如果连续不支付租金,委托人有权对租赁物进行处置。第六条保证金6.1承租人按照融资租赁的金额和期限,于融资租赁起始日一次性向委托人支付融资租赁合同标的总额万元的%的融资租赁保证金,计万元。6.2租赁保证金由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签定日起某日内划入委托人在受托人处开立的资金帐户。6.3承租人不履行合同出现违约时,委托人有权处置保证金;合同执行顺利的,经协商,保证金可冲抵最后几期租金。6.4保证金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第七条租金的偿还7.1如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不能按期足额支付租金
12、时,则委托人有权对逾期租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加收罚息。7.2受托人按照约定将融资租赁租金或罚息划转至委托人的资金帐户后将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接到通知后要按照受托人的要求,立刻向受托人出具书面确认函件。第八条手续费8.1各方商定,融资租赁受托人手续费按照本合同标的总额万元的%收取,共计元,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由委托人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第九条风险揭示及风险承担9.1在本合同项下,受托人负有本合同所约定的协助委托人划转租金的义务。9.2融资租赁期限届满之后,受托人不再承担相应的受托责任(重新签定融资租赁合同的除外)。第十条承租人提前结付租金10.1承租人如需提前结付租金,致使合同提前终止,要在相应的计划还
13、款日前某日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10.2承租人提前结付租金的,除支付租赁租金以外,要向委托人支付3个月租金作为提前结付租金补偿金。承租人已支付的手续费不予扣除,受托人已取得的手续费不予退还。第十一条优先受偿如在本合同签订前,承租人曾向委托人或受托人借款,在本合同签订时,借款双方应向第三方书面披露该情况。在同等情况下,承租人应当优先偿还到期日在先的合同。如借款双方未向第三方披露该情况,并违反本款关于优先偿还到期日在先的合同的约定,借款双方应赔偿由此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合同提前终止12.1如出现以下情况,委托人有权通知承租人融资租赁立即提前到期,承租人应立即向委托人
14、偿还全部融资租赁租金,如承租人不能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日期偿还全部融资租赁租金的,委托人将按照本合同第7.1的约定计算加收承租人的罚息:(a)承租人被迫或主动停业;(b)承租人出现重大经营失误,导致财务亏损;(c)使用融资租赁的项目计划被取消或无法实施;(d)承租人发生重大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e)承租人出现分立、合并、清算、改组、撤销、被宣告破产、被解散等情形,未得到委托人同意。(f)承租人与其他第三人所签订的其他商业合同危及本合同正常执行的;(g)本合同所附的有关担保合同的担保人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资料及手续含有虚假成份,担保人被迫或主动停业等;(本款仅在存在
15、担保人的情况下使用)(h)委托人认为的其他危及或可能危及租赁安全的其他情形;(i)承租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丧失商业信誉;(j)承租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12.2委托人向承租人发出的要求提前还款的通知应当同时提交一份给受托人。承租人应当在委托人指定的时间内将融资租赁全部租金存放于承租人的资金帐户并通知受托人,然后由受托人划转至委托人帐户。第十三条陈述与保证13.1承租人在此声明如下:(a)承租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有限公司,并拥有良好声誉,其对自身经营管理的资产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并能以其自身的名义履行本合同所述的委托租赁活动;(b)承租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是自愿的,
16、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背承租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对承租人有约束力的法规和合同。承租人为签署和执行本合同所需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均已合法地办理完毕并充分有效;(c)承租人为本合同项下融资租赁而向委托人、受托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都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d)承租人未隐瞒任何已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有可能使委托人不提供本合同项下融资租赁的下列事件:与承租人或与承租人主要负责人有牵连的重大违规违法违纪或被索赔事件;(委托融资租赁合同样本)未结案的诉讼、仲裁事件;承租人承担的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质押担保;其他可能影响承租人财务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