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理挂靠借用资质和违规出借资质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市大力整顿和标准建筑市场秩序,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建筑市场秩序逐步好转,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进一步得到标准,建筑市场有序运行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和违规出借资质行为仍时有发生,不仅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而且引发工程质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坏了行业形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治工作要求,现就我市开展治理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和违规出借资质行为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刻认识治理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和违规出借资质行为的必要性,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
2、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遵循“严查、严处、严管的工作原那么,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既要严厉查处挂靠、借用资质和违规出借资质行为,又要寻找原因,努力从源头上解决挂靠、借用资质和违规出借资质的问题。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对挂靠、借用资质和违规出借资质行为的专项治理,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市场主体普遍受到一次严格自律、依法经营、履约诚信的教育,提高对挂靠、借用资质和违规出借资质问题危害性的认识,依法严肃查处一批挂靠、借用资质和违规出借资质案件,使挂靠、借用资质和违规出借资质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同时要出台一些规章制度,以建立长效管理
3、机制。 三、治理范围和内容 治理范围为2023年以来新开工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房屋建筑、市政根底设施及绿化工程工程,以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工程为治理重点。治理内容为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建设中存在的挂靠、借用资质和违规出借资质行为。 四、治理工作重点 1、工程工程建设中是否存在无资质承揽工程,是否存在借用他人资质或者超资质承揽工程。 2、是否有出借资质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揽工程。 3、工程工程建设中是否存在中标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工程管理机构,未派驻相应人员。 4、工程经理是否到岗并实际履行职责;工程管理“五大员是否到岗,是否与招标确定的人员一致;现场工程
4、经理及“五大员与中标人是否有合法的劳资和养老保险关系。 5、工程工程建设中是否存在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和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总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中的局部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行为。 6、工程工程建设中是否有其他不符规定的发包和招标行为。 7、工程款拨付凭证是否标准及是否存在其它涉及工程挂靠、借用资质、违规出借资质行为。 五、工作安排和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从2023年6月1日至9月15日,我局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建管科、法制科、质监站、安监站、开发区建设分局(建管所)、园区建设分局负责人及一名业务骨干为成员的专项治理工作班子,各相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专项治理分
5、自查自纠、专项检查、依法处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自查自纠工作阶段(2023年6月1日6月30日)。 由各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等)进行自查,在规定时间上报自查结果。自查内容为:按照整治重点提出的7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各单位总结自查自纠的工作情况,将工作根本情况、查出的主要问题、处理情况和工作建议形成文字总结材料,于2023年6月30日前报我局建管科。 (二)、专项检查工作阶段(2023年7月1日8月15日)。 在各建设单位组织自查的根底上,我局建管科组织人员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我局将进行分类汇总,对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分析。 (三)、依法处理工作
6、阶段(2023年8月16日9月15日)。 根据检查的情况,下发整改通知书,对有关违法行为按规定实施处分,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从严惩罚。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治理挂靠、借用资质和违规出借资质行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所以要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一方面,要积极依靠市治工办的领导和统筹。另一方面,我局有关职能单位,也要切实加强协调,认真组织,精心安排,确保治理挂靠、出借资质和违规出借资质工作扎实有效地推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充分发挥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和利用报纸、电视等媒体宣传,加强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及人员法律法规、纪律和职业道
7、德等方面的教育,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增强自觉抵抗挂靠、出借资质和违规出借资质行为意识。引导企业自觉树立老实守信、依法经营观念,适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违规单位,通报违规问题,说明我们治理挂靠、借用资质和违规出借资质行为问题的坚决决心和信心,为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气氛。 内容总结(1)清理挂靠借用资质和违规出借资质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市大力整顿和标准建筑市场秩序,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建筑市场秩序逐步好转,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进一步得到标准,建筑市场有序运行取得了明显成效(2)(一)、自查自纠工作阶段(2023年6月1日6月30日)(3)(二)、专项检查工作阶段(2023年7月1日8月15日)(4)(三)、依法处理工作阶段(2023年8月16日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