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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焦村小学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方案.doc

1、焦村小学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中心,以预防和控制在校学生违法犯罪为重点,以强化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素质为抓手,继续实施未成年人保护“立足学校,依托社区,向家庭延伸的工作思路,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使我校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未成年人全面开展;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人学生;保护未成年人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平安和健康。 三、主要工作 (一)积极采取措施,切实保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 1

2、.组织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学校未成年人工作方案,成立学校未成年人工作领导小组。 2.加强对校园内设施的平安检查和卫生检查工作,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努力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1.在学校德育教育中,安排法制教育的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对学生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学习,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 2.结合“全国平安教育日和平安活动月活动,对学生进行活动平安、交通平安等内容的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3.聘请当地司法所、派出所的同志担任校外辅导员,结合有

3、关教育内容,为学生做专题教育讲座。 4.通过拓展课、专题教育等途径,深化学校的毒品预防教育。 5.落实教师和学生干部关心特殊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做好特殊学生的保护工作。积极做好中小学生的心理衔接工作。 6.全员参与、全面实施生命教育,通过课堂渗透、设计有亮点的教育活动,让学生知道尊重生命,学会保护生命,掌握一些自护自救的技能。 (三)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 1.积极与社区联系,挖掘社区教育资源,建立社会实践基地,健全社会效劳队和社会效劳基地,使学生在社区展示社会公德的自我宣传教育,社会活动中的自我实践体验,争做社会合格小公民的自我意识锻炼,为丰富学生的课外生活和假日生活创造条件

4、。 2.寒、暑假期间,学校成立假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方案,指导学生的生活。学校大队部根据学生的居住地成立雏鹰假日小队,安排指导老师,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社区的各种实践活动。 3.利用家长学校,对家长进行青少年保护和有关法律法规内容的指导,使家庭和学校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学生的保护工作。 4.每学期组织一次平安教育周或平安教育日,精心筹划丰富多彩、切合学生实际的宣传活动,如讲座、演习、召开主题队会等,通过学生听到的、看到的或亲身经历的事情来增强学生的平安意识,学到一些保护自己的本领。 第二篇:XX省未成人保护条例XX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

5、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决定保护未成年人的重大事项;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以及年度方案,相关经费纳入本级

6、政府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 1会。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组成。委员会的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担任。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六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监督检查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向有关国

7、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协调催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五)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六)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检举、 2控告,并催促有关部门处理; (七)应当履行的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协助国家机关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每年九月的第三周为本省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周。 第二

8、章家庭保护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保护未成年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责任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代为监护,并与未成年人和受委托的监护人保持经常联系,关心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情况,提供必要的生活 3保障。在委托监护前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及时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

9、,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影响未成年人。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心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和交往情况,关注未成年人不同年龄阶段的生理、心理变化和思想道德状况,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传授家庭生活、社会生活的知识和技能,引导未成年人参与家庭劳动、社会公益活动等有益身心健康的劳动和活动。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证适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有

10、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学校的指导,掌握正确 4的教育和监护方法,并配合学校做好未成年人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对未成年人进行平安教育的义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指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电器、燃气等可能危及未成年人平安的设备、物品,并给予未成年人户外活动平安的相关指引。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以下行为: (一)吸烟、酗酒; (二)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三)旷课、逃学; (四)沉迷网络; (五)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流浪; (六)赌博、偷窃、吸毒、贩毒、卖淫、嫖娼; (七)携带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品; (八)毁损公共设施及其他公私财物; (九)阅读、观看

11、、收听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迷信、恐怖内容的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十)进入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 (十一)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教唆、诱骗、胁迫、纵容或者包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二)侮辱、体罚、虐待、遗弃、买卖未成年人; (三)允许、强迫未成年人订婚、换亲和结婚; (四)允许、强迫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五)允许、强迫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务工; (六)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七)因未成年人有违法犯罪行为而拒绝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 (

12、八)其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和健康的行为。 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和针对未成年学生身心开展的特点,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开展。 学校应当支持和引导本校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以及 6其他学生组织开展活动,并保证必要的活动经费。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执行国家关于教学制度、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的规定,执行教育主管部门关于课时和作业量的规定。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未成年学生寒暑假期、法定节假日补课,加重未成年学生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其在校学习时间,保证未成年学生娱乐、体育锻炼的时间和参加文化、科技以及公益活动的时间。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

13、拔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公布未成年学生的考试成绩和名次。 第十九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活动设施和场所,不得违反规定出租、出借校园内的场地、房屋和设施。 第二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教职员工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加与教育无关的活动或者与其年龄、身心健康不相适应的其他活动。确需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的重大庆典、外事活动,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门卫、值班、巡逻、检查等平安管理制度。教职员工对校园内及其 7周边扰乱教学秩序或者侵犯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平安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定期检

14、查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及时消除平安隐患。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饮食平安,改善卫生条件,向未成年人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体用品应当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的卫生、平安标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的设施并定期组织自救演练。遇有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聘请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对未成年学生开展法制、道德和自我保护教育,普及根本法律知识和公共平安知识。 学校应当配备健康辅导员,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生理、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健康咨询。对进入青春期的未成年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辅导和教育,对行为有偏差、心理有障碍的未成年学生给予积极的关心和指导。 寄宿制学校应当配备生活辅导员,加强未成年学生在校 8期间的生活指导和平安保护。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保持经常联系,反映和了解未成年学生的情况。对旷课、逃学的未成年学生,应当会同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教育、奉劝,促使其返校上课。对有不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如实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加强教育、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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