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年食药监局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市县有关文件要求,现就我局全面推动行政调解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县委县政府和市局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进展观为指导,以预防和化解社会冲突纠纷为根本,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连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乐观有效化解冲突、解决争议,为我县经济社会进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范围 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下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以当事人自愿为根底,由行政机关主持,对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通过说服劝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解、达成协议、消退冲突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包括: 一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 三、工作原那么 一自愿原那么。充分敬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那么。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公正公正原那么。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正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
3、人的地位公正。 四乐观主动原那么。行政机关应当增加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究争辩化解行政争议的措施和方法,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协作。 五留意效果原那么。行政调解要提高工作效率,简化调解程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社会冲突纠纷,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六“谁主管、谁负责原那么。行政机关对本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纠纷负责调解。 七行政调解优先原那么。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调解原那么,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据行政调解优先原那么解决争议。 四、工作任务 一组建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 县局建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
4、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行政调解工作经费纳入县局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建立相关业务科室和餐保所为主要调解力量的工作机制,设立行政调解特地场所,配备专兼职调解人员。 二强化行政调解宣扬,营造有利于行政调解的气氛 充分利用会议、法制讲座等形式,乐观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和把握行政调解相关学问和技能,并通过播送、电视、报刊、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宣扬行政调解学问,呈现行政调解成果,培育公众参与意识,引导人民群众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冲突纠纷的主要选择,营造全社会共同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良好气氛。 三培训专兼职调解人员 强化对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结合当前工作需要和特点,认真制定培训规划,细心选择
5、培训内容和授课老师,通过案例点评、经验沟通、现场观摩等多种方式,切实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养,不断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 四梳理行政调解工作事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对行政调解工作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明确各行政调解工作事项的依据和范围,细化行政调解工作流程,制作行政调解文书,建立健全案件登记、立案受理、调解程序、调解规章及岗位责任、重大争议纠纷争辩、档案管理、登记统计等工作制度,确保行政调解工作标准进行。 五标准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依据案情简洁和调解难易程度,行政调解工作可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1.简易程序。对于案情简洁、当场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简易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制作
6、行政调解书,并交付当事人,同时,备份存查。 2.一般程序。案情简洁、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申请。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当事人口头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根本状况、申请调解的事项、理由、时间和争议纠纷对象等,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行政调解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提出,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必需征得当事人同意。 2受理。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属于本机关行政管理职权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对已经签订行政调解协议,又重新申请调解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两个以上行政机
7、关收到同一行政调解申请的,由具有相关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受理;属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有权管辖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行政机关对行政调解管辖权产生争议的,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指定管辖;跨县市、区的冲突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协商受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指定管辖。 3调解。行政机关进行调解,应当提前将调解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当事人。行政机关依据需要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社会力量参与调解;重大、简洁、群众关注度高的争议纠纷,应乐观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调解,保证调解的中立性和客观性。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过程中可以实行
8、协商座谈、现场调解、分别劝导、听证等多种方式。行政调解人员应当依据各方当事人供给的证据以及本行政机关调查核实的事实,找准争议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平衡点,释法明理,开展急躁、细致的劝导协调工作,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结案。行政调解要充分敬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行政机关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书加盖调解机关印章或行政调解专用章;行政调解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经调解达成的具有合同效力或给付内容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或者申请公证机构公证。行政调解结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9、、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达不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不情愿连续调解的,由行政机关制作终止行政调解确定书,并交付当事人。行政机关终止行政调解的,应依法作出处理或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或诉讼等渠道解决。 5归档。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解应当制作调解文书,全面、客观记载调解过程。行政调解结案后,行政机关应当归档编号,妥当保管。 行政调解时限由各行政调解机关依据行政调解工作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权利的时效确定。 对行政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行政机关要乐观引导司法程序解决,并准时与涉事地或部门沟通,做好稳
10、控工作。 六建立行政调解信息采集上报等制度 加强行政调解信息的采集并建立信息资料库,要准时分析、上报行政调解信息,特殊是涉及突发大事、有重大影响或者群体性大事的行政调解信息,应当准时、精确地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并确定一名行政调解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地区、本单位行政调解信息汇总、上报、反应和存档工作。 七健全冲突纠纷排查制度 健全冲突纠纷排查制度,加大冲突纠纷的排查力度,及早觉察冲突纠纷隐患,对属于行政调解工作范围的事项要乐观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调解程序解决冲突纠纷。 八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连接制度 做好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连接协作工作,畅通工作渠道,形成调解合力,最大限度地预防
11、和化解冲突,维护社会稳定。要建立案件告知和转送制度,对适合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主动转送案件,需要人民调解委员会协作的可商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挂念或联合调解。对于特定的冲突纠纷,依法依规进行调解,经调解仍难以达成协议的,引导当事人依法合理表达诉求。经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一方不按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生疏,加强领导。行政调解工作是增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切实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行政调解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亲自指导协调
12、化解重大争议与纠纷,定期听取行政调解工作状况汇报,争辩白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主动沟通,搞好协调。加强与同级综治办、人民法院和人民调解工作机构的沟通联系,建立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协调协作、信息沟通和效力连接机制,准时通报工作状况,形成“三调联动的整体合力,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各自的工作优势,妥当化解争议纠纷。 三明确机构,落实责任。明确担当行政调解工作任务的机构和人员,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确保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当进行。强化对行政调解工作的催促检查,严格考核问责,对工作成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对因工作敷衍塞责导致发生严峻影响社会稳定大事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