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平安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 根据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平安生产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施工现场假设发生以
2、上平安事故,根据国家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责任人一定数量的经济处分或追究其法律责任。2、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1)发生未造成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100万元的平安事故。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并给予总经理及相关责任人2022-10000元处分,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2)发生未造成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10万元的平安事故。直接责任人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并给予公司平安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1000-5000元处分,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3)发生未造成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平安事故。直接责任人承担所造成的损失,并给予平安员、工程经理500-2022元处分,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3、伤亡事故发生后,保护好现场, 积极抢救伤者,立即书面上报公司。4、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发生。5、对事故的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那么,即: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职工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6、对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或虚报的分公司、工程部、劳务公司,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