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建行业平安生产监管责任要点提示 第一局部行业管理职责落实总那么 一、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9条 二、建筑业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平安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效劳,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平安生产管理。12条 三、依法设立的为平安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效劳的机构监理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那么,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平安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效劳。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平安生产技术、管理效劳的,保证平安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13条 第二局部监督生
2、产经营单位落实平安生产保障内容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17条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18条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平安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催促、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平安 1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平安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方案 六、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
3、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平安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平安生产责任制的落实。19条 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平安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缺乏导致的后果承当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平安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平安生产条件。平安生产费用在本钱中据实列支。20条 八、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
4、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21条 九、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22条 2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催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平安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平安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提出改良平安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
5、程的行为; 七催促落实本单位平安生产整改措施。 十、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平安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23条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
6、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平安生产知识 3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24条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平安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平安操作规程和平安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
7、录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25条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平安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平安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26条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27条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32条 十六、平安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平安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 4
8、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33条 十七、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平安、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平安使用证或者平安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34条 十八、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
9、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35条 十九、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平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平安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36条 5二 十、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
10、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平安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37条 二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催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38条 二十二、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平安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
11、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39条 二十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平安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平安措施的落实。40条 二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催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 6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41条 二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那么佩戴、使用。42条
12、二十六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平安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平安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43条 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二十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平安生产培训的经费。44条 二十八、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平安的,应当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平安措
13、施,并指定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平安检查与协调。45条 二十九、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工程、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工程、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平安生产管理协议, 7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平安检查,发现平安问题的,应当及时催促整改。29条 第三局部平安生产行业监督内容 三 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平安生产年度监督检查方案,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方案
14、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59条 三十 一、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那么,秉公执法。 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64条 三十 二、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65条 三十 三、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平安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 8停止供给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67条 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平安的紧急情形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