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准时汇总、把握全局在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根本状况,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力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本制度由市行政执法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与考核。 第三条各单位、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本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一)各处室(大队)全年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实行的措施等; (二)各处室(大队)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的工作状况; (三)主动公开信息的总数及分类等状况; (四)全年通过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渠道
2、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状况; (六)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状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状况; (八)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第四条各处室(大队)应当于每年2月20日前,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3月1日前编制出市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送市政府主管部门。并于3月31日前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条各处室(大队)在编制本机关的年度报告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将赐予通报批判: (一)不按规定内容、方式、程序准时间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 (二)弄虚作假,不真实反映政府信息公开状况的年度报告的。 第六条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