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优秀范文5篇 第一篇:学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学校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1、重大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范围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与学生利害、学校声誉相关的各种正面和负面的重大事件。 2、报告程序。事件发生后,事件单位的班主任要及时向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主任、副校长报告,主任或副校长接到报告后要及时了解情况并尽快向校长和学校行政会报告。对于涉及学生人身平安、危重(或传染性)疾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败坏声誉等紧急事件,班主任要在第一时间内将第一信息分别同时报告教导处和分管校领导,然后再对情况进一步进行详细调查了解并将结果上报。 3、依照学校值周制度,凡参加值日、值周的领导和教师在值班期间遇
2、到的学生突发事件均要在最短时间以最快的速度报告学校教导处分管德育的主任、分管副校长和校长,同时要做好记录。 4、报告形式。分当面报告、 报告和书面报告三种。凡重大事件均要求报告人要有书面报告。对于涉及学生人身平安、危重疾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紧急事件要求要在第一时间内用最快的方式报告。 5、报告时限。对于涉及学生人身平安、危重疾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紧急事件,班主任和其他知情人要在知晓情况时立即上报,其它情况要求在2小时内上报。无论是何种事件,一日内均要求出具书面报告。 6、报告内容。负面事件要报告清楚时间、地点、事件主要人物、事件经过、应急措施、初步原因、联系人及有效联系 ;正面事件要报
3、告清楚时间、地点、主要人物、事件主要内容及拟采取的奖励措施。 7、责任追究。凡对学生中发生的各类事件特别是负面事件成心隐瞒不报、谎报、少报、漏报或在规定时间内不上报的,一切后果均由事件单位和相关人员承担。 第二篇:重大事件报告制度茨芭镇重大事项和不安定因素排查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有关平安创立工作的文件精神,有力推进“平安茨芭建设,做好新形势下的重大事项和不安定因素排查工作,及时发现排查各类重大事项和不安定因素苗头源头,依法维护广阔群众利益,及时遏止、制止重特大矛盾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的扩大,真正形成大调解的工作格局,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茨芭镇重大事项和不安定因素排查制
4、度。 一、组织领导 重大事项和不安定因素排查工作由镇党政主要领导负总那么,具体由分管党务的党委副书记抓落实。排查调处工作小组成员结合茨芭镇综治工作中心各部门、成员单位的力量,还参加司法所、派出所及镇行政区域等一些重点企业,整合各单位的资源,各行政村的治调主任、社情民意信息员为基层信息员,及时掌握基层第一线的相关情况。 二、职责任务 1、负责本辖区内的各类重大矛盾纠纷及不安定因素的排查、调处等工作,掌握矛盾纠纷动态、落实、预防、化解。 2、贯彻上级有关此项工作的指示,研究拟定本辖区域内重大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排查工作的方案、方案、措施等,并组织实施。 3、及时开展基层调查研究工作,对近段性的工作
5、进行形势分析,为领导决策工作提供参考性意见。 三、具体制度 1、重大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平常与全镇每月一次的矛盾纠纷、社会不安定因素排查有机结合起来。在重大节假期间、特殊敏感期间实行随时排查的工作方法。 2、工作例会制度与镇综治工作中心有机结合、有机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总结经验和做法,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研究部署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推进社会政治稳定的思路和对策。 3、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都要落实工作责任心强、政治意识高、群众根底好的人员作为重大矛盾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的信息员,信息员要定期向所在单位汇报情况。 4、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和信息员发现重大矛盾纠纷及社会不安定因素的
6、苗头信息时,在及时做好制止事态扩大的同时,及时向镇综治信访办公室及镇党政主要领导报告,防止矛盾的激化和事态的扩大。 5、各成员单位在具体工作中实行“联调,联访,联勤,联治,联创五联工作机制,共同协调做好工作,保一方平安。 第三篇:重大事件报告制度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为及时妥善处理重大或突发事件,防止和控制事件发生,特制定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一、重大或突发事件包括。火灾、电梯困人、爆炸、突发性停电、水浸、盗窃、打架械斗等破坏行为;刑事案件;用户集体投诉(三家以上);中央空调主机、发电机、上下压电柜、消防设备、通讯设备等主要设备设施故障;楼宇主体结构遭受破坏;业主对物业效劳中心和物业公司提出的总体性
7、评价和建议等。 二、发生重大或突发事件,参与事件处理的工程主管或工程经理应立即赶到现场处理,同时尽快将事件及处理措施口头( )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并根据事发情节决定是否报告总经理、是否报告公安、消防等机构协助处理。 三、参与事件处理的工程经理在事件处理后立即填写重大事件报告,经过片区经理签字后,于24小时内上报公司领导,如实汇报事件的详细处理过程,预测事件开展趋势及应对措施,找出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提出防止类似情况发生的预防性措施。事件处理完毕后,最终将处理结果上报公司备案。 四、对隐瞒不报、漏报、报告不及时、报告不真实的,公司将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假设给业主造成经济等损失,还要追究责任人经
8、济责任。 XX县区家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篇:重大事件报告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防止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 1、上级部门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工程立项、申报、评定及工程资金分配情况; 3、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4、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5、外联业务中出现重大问题不能解决的事项; 6、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三条事项报告程序及事件处理 1、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 2、发生重大或突发事件,负有报告
9、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负责人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责人应立即赶到现场处理,同时尽快口头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并根据事发情节决定是否报告公安、消防等机构协助处理。 3、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件要(4小时内)报告部门主管;可先用 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4、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未上报的,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当
10、事人责任。 5、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对一些影响开展全局的突发事件,因本部门或当事人原因导致未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篇: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银监办发(2023)54号2023年3月2日) 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置银监会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突发事件,切实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银监会办公厅负责银监会系统及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11、第三条银监局负责所辖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及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负责本系统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 第四条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送标准: (一)金融挤兑事件; (二)聚众到银监会系统或银行业金融机构上访、请愿、静坐、示威,甚至冲击、围攻的事件; (三)抢劫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诈骗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涉案金额202300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银监会系统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人以上(含1人),银行业金融机构3人以上(含3人)被绑架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叛逃、失踪或非正常死亡的事件; (五)
12、造成银监会系统直接经济损失20230万元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经济损失202300万元以上的事故、自然灾害; (六)造成银监会系统及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丧失,造成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系统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断3小时以上,在涉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断6小时以上,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 (七)盗窃、出卖、泄漏或丧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稳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 (八)其他可能引发辖内、系统内系统性银行业风险或严重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以及银监会认为事关重大,要求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及时报送的事
13、件。 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涉及敏感人物的重大突发事件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五条重大突发事件由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向银监会办公厅报送,原那么上不越级报送,不直接向银监会领导及银监会其他部门报送。 第六条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应于接报后4小时内、事发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银监会,并随时关注事态开展,及时报送后续情况。 第七条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统一以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形式(见附件),通过 上报重大突发事件,涉密内容可以通过保密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中办机要等方式上报。 第八条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内容应要素齐全,应说明事件的起因、时间
14、、地点、当前的情况、已采取的措施、事态开展预测、造成的影响等情况。有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应特别说明伤亡人数和损失金额;金融挤兑事件应特别说明参加挤兑的人数、被挤兑机构存取款变化、资产负债、头寸情况及风险蔓延情况;聚众上访、围攻事件应特别说明参与的人数、持续的时间、现场秩序情况和造成的影响;重要凭证、保密资料丧失或损毁及系统故障等事件,应特别说明可能引发的后果和拟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送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主要负责同志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发的,经主要负责同志授权,可由其他负责同志签发。 第十条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实行问责制。对违反本规定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对银监会系统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可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银监局及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原有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银监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略)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23年03月02日实施日期:2023年04月01日(中央法规) 第10页 共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