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采购报告实施意见 为推进政府采购中使用信用报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打造“诚信河南的战略步骤,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在x市政府采购中使用企业信用报告制订如下意见: 一、本规定所称企业信用报告,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征信的机构,通过对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企业信用状况的评估、评级或者报告等。 二、在政府采购领域应当使用信用报告。各级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文件中应明确,供应商除提供规定的材料外,需另行提供企业信用报告,作为评判其资质和效劳信誉的参考依据之一。 三、企业信用报告目前暂由x市社会信用效劳中心出具,在信用市场开展成熟后,
2、可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 四、被评企业委托x市社会信用效劳中心对被评企业以前一年度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资信情况评估,并为评估工作提供必要合作。 x市社会信用效劳中心将通过查询联合征信平台、现场调研、问卷调查、访问、会谈等形式获取评估所需要的相关信息,被评估企业应该积极予以配合。 被评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x市社会信用效劳中心提供评估所需材料。x市社会信用效劳中心在收到被评企业提供的所需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情况通知被评企业。 被评企业在评定资信状况后发生重大涉及经营、财务等影响资信的行为时,应及时向x市社会信用效劳中心通报。 五、供应商使用的信用报告在本年度内有效。参加下一年度招投
3、标,需重新进行企业信用评估。 六、x市社会信用效劳中心向企业出具信用评估报告,每次收取打印、复制等相关工本费。评估结束后,x市社会信用效劳中心将提供三份信用报告正本。 七、供应商在获得信用评估报告后,需将信用评估报告正本装订投标文书正本,投标文书副本中可以使用复印件。 八、x市社会信用效劳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企业信用资信等级的评估,企业信用资信等级采用三等九级制,每个信用等级可用“+、“进行微调。 九、对于报告显示信誉良好(信用等级为“a+、a、a-)的企业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优先考虑中标;对于未提供信用报告的企业或报告显示信用不佳(信用等级为“c+、c、c-)的企业,应从严控制此类企业成为政府采购供应商。 十、本意见自x年9月1日起执行。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