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自查报告 。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5、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局部无效。但同时又做了除外的规定,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了相关部门批准的,也就是权属完整的,租赁合同有效。 这是一个典型的承租人毁约的案例,看似简单却也保含了多方面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双方的租赁协议有效吗。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主张合同无效
2、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存在上述几种情形之一,而本案中李某所依据的就是第五种情形。 根据我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同时,根据我国消防法的规定,对于必须经过消防验收的工程,如果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也是不得使用。也就是说,这份租赁协议,因为违反了建筑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也有可能因为违反消防法的规定而无效。 二、如果订立合同时没有取得验收合格证,但几个月后经过验收取得了合格证,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合同效力。 这在法律上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
3、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违法建筑以及没有取得规划许可的建筑出租后合同效力问题的有关规定,出于维护市场稳定,促进交易,如果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出租方能在一审辩论终结前,提供房屋验收合格的证明,那么合同的效力会可以得到补正。 三、租赁没有经过备案,能否成为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 我国城市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原建设部在1995年公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方法虽然直接规定了未办理登记备案的租赁行为无效,但它属于部门规章层面的法律文件,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它不能规定合同效力问题。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有明确规定,而且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应当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属于管理性规定,并非
4、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故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响,从理论上来讲,登记备案的合同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属于对抗要件主义,但不是一个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 但假设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那么以约定为准,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合同无效。但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以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行为,变更了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约定,此时,即使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合同仍为有效。 四、如果合同最终归于无效,那么怎么处理。 按照民法通那么第61条和合同法第58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按照无
5、效合同的处理原那么,主要是承租方腾退房屋,租赁房屋恢复到签订合同之前的状态,承租方负责将租赁期间添附物撤除或与出租方协商抵扣租金等。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撤除。因撤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