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非防洪建设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 执法依据: 1、XX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8号)第282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平安,影响河势稳定、阻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根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工程,应当就洪水对建设
2、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工程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 执法主体: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实施机构: 河道堤防建设管理局(处、科、股)、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执法权限: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工程 执法程序: 1、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审批非防洪建设工程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应当向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报告书一式两份,涉及山区河流、水库、湖泊等建设工程由防办受理,受理后将进行审查办理。 2、在法定期限内完成预审,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专家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3、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技术评审时间除外。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建设工程,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审查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执法责任: 工作人员办理许可证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业名称: 水利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