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年林业局山林权属调处工作报告 一、以公正公正的心态,依法依规正确履行职责 山林权属争议案件,事关农夫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林区社会稳定;假设不能妥当调处,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也有可能引起群体性冲突甚至械斗;假设处理不当,将严峻损伤政府的公信力,损伤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 从事山林权属争议调处的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必需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以公正公正的心态,依法依规正确履行职责。政府调处山林权属争议,其主要目标是化解社会冲突,维护社会公正与秩序。在调处工作中,假设我们工作人员仅仅站在各自辖区的角度,仅仅以输赢的目光看待调处结果,把输赢看得比真实、比公正更重要,甚至有的同志不顾事实、只争
2、输赢,这样将误导我们的调处工作,使原来很简洁的争议变得简洁化。在调处工作中,假设我们工作人员将个人目的掺和在争议案件,甚至因个人利益取向而暗中唆使或操纵争议当事人的不当行为,导致争议的简洁化,这样就违反了我们的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也是党纪政规所不允许的;这种行为一旦查实,政府确定会依据相关规定严峻处理。假设由于我们工作人员的不正值言行、不正值履职,引发群体性上访或冲突,破坏农村基层的和谐稳定,那我们对党、对人民是无法交待的。 我之所特殊强调要正确履行职责,是由于对于我们调处工作人员而言,不存在谁输谁赢,只有客观与否、公正与否,更不能将争议当事人的利益诉求绑架在工作人员个人利益之上。请同志们确定
3、要切记。假设我们工作人员个个都能以公正公正的心态,乐观而正确地履行职责,争议双方发生群体性上访或冲突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农夫朋友们其实是讲道理的,关键是我们在一线调处的工作人员确定要客观公正,不能片面误导,要分别站在争议双方的角度,设身处地分析和推断,明辨是非和真伪,切实维护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细致收集证据,精确理解和运用证据及调处方法 收集并审核分析证据,是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核心环节。只要证据明晰,并且合法有效,调解处理就很简洁。 首先,我们必需全面细致收集证据,但凡与争议案件相关的证据,人证、言证、物证、书证、权证等,都可以收集;但凡当事人主动供应的证据,都可以收集。这方面
4、确定要走出误区:即收集证据等于接受证据,或者收集证据即等于证据成立。其实根本不是这么回事。广泛而全面收集证据,是为了开阔调处的思路和视野,为形成精确或接近精确的推断奠定宽厚的证据根底。证据收集不等于证据接受或证据成立。证据收集之后,要依法依规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核和分析,进而确定并接受有效证据。有些在法理上无效的证据,对于形成工作人员的推断或许是有益的,虽不能接受,但也不应勿视。 其次,要精确理解和运用证据及调处方法。运用证据和调处方法解决争议,是调处工作的又一核心环节。在这方面,我有几点较深的感受:一是自由裁量弹性不大。在调处争议案件时,一方面有证据和法规为根底,另一方面有争议双方的诉求和民意
5、为制约,工作人员只能老狡猾实、客观公正地调处,才有可能解决争议;任何自以为是、依靠权势自由裁量的行为,都只能使争议简洁化。因此,工作人员只能老狡猾实、客观公正地提出调处意见,不唯上、不唯权、不唯情,只唯实,做领导的好参谋、好助手。二是既要精确分析和运用证据,也要精确理解和运用调处方法。迄今为止,我国的权属法规和权证体系仍不够健全,这使我们在工作中会遇到权证缺乏或“方法不够用的状况,但我们只能在现行的权属法规和权证体系中做好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在具体调处工作中,无论是寻求证据的支持,还是寻求调处方法的支持,绝不能断章取义,更不能唯我之需而取义。确定要全面、完整、精确地理解并运用证据及调处方法,在
6、完整而精确的意义上查找证据和调处方法的规律关联,绝不能以断章取义的方法孤立地、片面地看待证据和调处方法。在面对双方出具的证据时,既要作正论,也要作反论,要全方位、多角度审核和论证。例如,对于跨县的山林权属争议,依据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方法,建国初期的土地证具有最高证据效力;但在具体调处工作中,我们不能一见到这种证据就两眼昏花、其他什么证据都视而不见,并据此很快作出推断甚至结论,这确实有点草率。土地证具有最高证据效力,这是没有疑问的;但问题是,争议当事人所出具的土地证,是否确定是争议山场的土地证,由于我们必需排解移花接木或涂改伪造的可能;另一个问题是,土地证所载明的四至地标物,争议现场是否可查
7、实、是否能闭合,假设不能,这种土地证就难以作为证据,由于它无法说明我们所要查证的问题。我们曾经遇到过一种土地证,其所载明的四至都是以当时的人名属地作标注,如东至李某某田、南至熊某某地、西至王某某田、北至赵某某山;时间跨度这么大,时势变迁也很大,这些以当时人名标注的田、地、山,在现场已经很难查证了,又如何能成为证据呢?要作为证据只有一种可能,就是把争议山场周边全部的土地证全部叠拼吻合,这工作量是特殊大的,而且也不愿定能找全全部的土地证。举这个例子我是想说明,土地证是最能解决问题的,但确定要辨识真假,其标明的四至地标物确定要现场可查可考且四至闭合。否那么,这种土地证就难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确定要
8、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绝不能盲目。 在分析和运用证据、运用法律规章时,确定要有言之成理的规律,绝不能胡搅蛮缠,以至于丧失了人的根本理智。文明与野蛮的根本区分,就是讲不讲道理。在调处工作中,我们确定要学会讲道理,不要以势压人,不要胡搅蛮缠,不故弄玄虚,不要玩弄权术。如何讲道理呢?我认为应把握如下三个方面,即:公正正义是申论的立足点,证据和法规是申论的核心要素,规律推理是申论的根本方法。让我们都学会讲道理、学会做文明人吧。 三、标准操作程序,严峻工作纪律 县(市区)林业局,是县(市区)人民政府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具体业务的操作者,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功能,在具体业务工作中,确定要标准操作程序,包括受理、
9、取证、查证、申报上级调处、下达调解或处理确定书、建立档案等事项,均要严格执行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方法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调处工作纪律,并按一事一档的要求建立标准而完善的调处档案。在此,我特殊强调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分级负责的原那么。调解处理山林权属争议,必需依据逐级负责,分级调处,主动协商,调解优先的原那么,以证据和事实为依据,以法律规章为准绳,客观公正,在规定期限内妥当处理。 发生山林权属争议时,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山林座落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处申请;争议山林跨越乡镇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调处申请;争议山林跨越县(市、区)的,由当事人
10、任何一方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处申请;争议山林跨越设区市的,争议当事人可逐级上报,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调处申请。 二是调处申请的格式。调处申请均应书面提出,并载明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 2、恳求调处的理由、具体要求和调处方案(或建议),并附1:10000地形示意图; 3、客观真实的书面证据材料(含山林权属证明、有关调处或仲裁确定等);对跨县(市、区)界的山林权属纠纷,县(市、区)人民政府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必需对上报的证据材料审核把关; 4、现场指证证人证言,证人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11、。 三是证据的真实性。争议双方出具的证据,双方调处办工作人员都必需认真审核把关,确保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不得出具虚假证据;争议双方现场证人证言必需真实客观,不得编造谎话、虚拟假象。如有违者,依据省人民政府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方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严峻查处。 四是调处确定书的格式。调解或处理确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双方当事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 2、山林权属争议双方申请(辩)界址和证据; 3、调解或处理确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与理由、适用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 4、调解或处理确定的内容,并附四至地形图或图标分界线; 5、不服处理确定的申诉或起诉期限(
12、终裁确定需注明); 6、不服处理确定书的起诉期限; 7、作出调解或处理确定的人民政府印章。 五是建档保存。各级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办公室(或工作部门),应将每起结案的争议案件资料收集归档,并按年度送交档案部门保存备查。 当前,全国“两会召开在即。今年下半年,将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全国代表大会。作为山林权属争议调处一线工作人员,我们确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觉悟和政治责任,以公正正派、真诚踏实的工作作风,切实做好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切实化解冲突纠纷,维护农村社区和谐稳定。各位同仁,我们确定要乐观主动、正确正值履行职责,为当地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助手,把涉及山林权属的冲突纠纷化解在基层社区、消退在萌芽状态,为全市社会稳定和经济进展作出应有的奉献。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