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证券行业税收法律制度研究 一、我国证券行业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缺乏 在我国开征证券交易印花税时,我国证券市场的证券种类主要是股票,因此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主要是针对股票进行征收,而对证券投资基金、国债、金融和企业债券那么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而现阶段我国的金融领域也不断创新、壮大,有价证券的种类也越来越丰富,除股票以外的其他有价证券的规模在整个证券市场的占比越来越大,从这一点来说,假设只对股票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明显有失公平了,也不利于股票市场的开展。除此之外,我国目前只针对股票的二级市场,而对股票的一级市场不征税,这就又造成了另一层意义上的不公平,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其次,从税的一般
2、理论上来看,印花税属于凭证税的一种,目前我国只对股票的交易行为征收印花税,而不是征收严格意义上的印花税,这点实际上与理论背道而驰。最后,从目前来看,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调整过于频繁。我国证券市场经常出现非市场性的波动,在这种情况下利用证券交易印花税来进行干预是不可防止的,但是由于每次调整都是突然公布,让公众措手不及,而且调整过程不公开、不透明,如此反复无常的税收调整影响了国家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和严肃性。 二、兴旺国家在证券市场实行的税收法律制度 分析完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必然要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合理对策。要得出一些可行性的对策,笔者认为有必要分析一些典型国家的证券税收制度。笔者在此,将以美国、日
3、本作为典型来进行分析,得出二者在证券税收领域的一些特点,以便于我国在证券业的开展中能有所借鉴。先从美国来看,美国在证券业领域的主要税种有: (一)流转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 (二)收益税。证券投资收益并入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与普通所得合并征税。 (四)遗产和赠与税。总遗产和赠与税制。 看完美国,让我们再来看看日本的证券税收制度。日本证券税收的主要税种有: (一)流转税:包括印花税、证券登记许可税、证券交易税、证券交易所税; (二)收益税:对个人单独设立资本收益税,但可允许个人选择申报,法人资本收益并入普通所得征税,不单独征税; (三)资本利得税:对个人单独设
4、资本利得税,而法人并入普通所得征税,不单设资本利得税,但资本利得税只对法人和个人居民征收; (四)遗产和赠与税。实行分遗产和赠与税制。从上可明显看出,美国和日本的证券税收体系独立、系统、完善;税种齐全,征收面广,充分发挥着税收在证券方面的调控作用。 三、我国证券行业税收法律制度的改善建议 美、日作为东西方兴旺国家的代表,其证券市场的税收制度也必然都有值得我国学习之处。纵观我国证券市场,从金融危机以来已经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的低迷。虽然政府也采取了与以往类似的措施如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但目前来看,这种单一的方式对市场来说已经不再是万能灵药了。一方面,是千万股民对政府随意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率而带
5、来的信任危机,另一方面股市在现阶段刚出现转机,此时更需要证券税制的改变。政府应当制定清晰、确定、公平、公开的证券交易税制,使股民理解即使税率的调整也是正常的、公开的,这也要求了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征税更应当依据的是效力较高的法律。另一方面,笔者并不认为单纯的将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证券交易税是很好的方法。实际上,我国证券市场的“印花税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印花税。它一直以来所起的功能并不是凭证税而是行为税,所以其已经很大一局部表达了证券交易税的功能。为了繁荣当下刚处于苏醒期的股市,我国不应当征收证券交易税或证券交易印花税,而应当在证券业资本利得税领域效仿日本,将所得税从资本利得税中别离,再分别对个人投资者和企业适当征收一定的资本利得税,至于具体税率,笔者认为假设是以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为参照,那么不应高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总之,只有制定的税种、税率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证券市场的状况、开展,再适当借鉴美国、日本的成功经验,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证券税收体系,逐步开征和调整我国证券税收,才可能促进我国证券市场长期、有序、稳定、健康开展。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