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洪水影响影响评价报告法律依据 洪水影响影响评价报告 审批的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根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第三十三条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工程,应当就洪水对建设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工程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根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
2、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1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平安,影响河势稳定、阻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根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
3、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平安,影响河势稳定、阻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根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
4、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 2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根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工程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以下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开掘。昭市防汛指2022235号XX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加强防洪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3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