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工作调研报告 今年七月中旬,全国人大组织局部人大代表到我市专题视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开展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指定由我全程陪同,从而,使我对全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了一个全面的了解。农民积极创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政府也似乎有心推动,但农民又感到在开展中有许多困惑和烦恼,值得引起社会的重视。 一、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开展,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为了与国内、国际大市场对接,我市广阔农民群众开展了各种形式的互助与联合,创办出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市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各专业协会组
2、织199个(其中农业系统27个,供销系统172个),带动农户9.5万余户,年销售额达1.8亿多元。单农业系统的27个合作组织的社员(会员)去年光合作组织的人均年纯收入就达4750元。这些组织在引导农民适应市场需求调整种养结构、加工农副产品,促进农村经济开展和农民增收等方面,均发挥了重要的示范作用。 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毕竟是新生事物,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规模小,人数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立,受制于牵头人的经济实力、组织能力等制约。受制于入社(入会)条件的制约,许多合作组织不敢也不可能随意开展会(社)员。有的合作组织类型、职能定位大致相同,存在着各自为战,相互竞争的现象,不仅损害了
3、农民的利益,而且降低了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二是缺乏标准、可操作性的章程、管理方法、财务制度。一些依托专业大户,龙头企业兴办的组织,普通成员甚至没有决策参与权。一些成员之间的合作关系仅靠感情或口头协议以维持。三是社会认可程度低。一些人认为合作组织是一种自生自灭的纯民间组织,要吸取20世纪中后期办农业合作社的教训,不要过多干预。四是法律地位为难。目前,没有一部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身份。民法通那么有关法人制度的规定中,没有合作社或者合作经济组织的条款,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同样没有给其注册登记的地位。农业法虽然规定“国家鼓励农民在自愿的根底上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要求依法登记
4、。但是由于没有登记的依据,工商部门一般不予办理。而有的只好到民政部门登记为社团组织,或到农业部门进行登记,而这种登记又是一种没有法律效力的登记,工商、税务、银行都不以认可。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农产品难以取得增值税发票,无法从银行或者信用社取得贷款,无法以组织的名义签订合同等。 二、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引导农民走向市场 1、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一项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战略意义的举措。 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提高农业效益和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由于农民组织化程度低,以千家万户为主的小农户分散经营已越来越不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主要表现在:
5、农户的决策趋同,造成资源的浪费;分散经营,不利于农产品价格的提高和本钱的降低,影响了农业整体水平的提高;分散经营,各自为战的农户直接参与市场活动,难以形成规模经济,降低了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从而严重影响了我市农业的开展,削弱了农产品在国内国外市场上的竞争力。近年来农民自发成立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实践就有力地说明: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效地解决分散经营与大市场之间的诸多矛盾,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开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如XX县区四季鲜荔枝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22年3月。社员数从最初的13户开展到目前的139户,有荔枝生产基地3000亩。拥有2600平方米的加工场1个,保鲜冷藏库4个,绿色真空保
6、鲜库1个,无菌保鲜果蔬生产线1条,环保型低温冷风脱水烘干生产线1条,合作社的荔枝产品获得国家无公害食品和国家绿色食品双认证。其产品畅销国内外市场。2023年,该合作社员人均增收2130元,年纯收入到达4850元。 四季鲜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把农民联合起来与市场打交道,使个体农户走出了孤立封闭的生产运营圈子,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同时,也摆脱了农资需求与产品销售方面的压力,很好地解决了分散经营农户与大市场进行有效联接的问题,在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农户与市场之间建立起一种比较协调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这是建立市场化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一个有益的探索。 2、对现有的合作经济组织,必须不
7、断推进组织结构重组和治理机构再造。 任何事物的开展都有一个过程。对于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来说,也需要一个不断完善和开展的过程。目前,我市的农民合作组织或农民专业协会,特别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170多家,还只是提供一些简单的技术和信息效劳,解决一些农资必需品,其组织结构和治理结构也比较简单,这类组织要不断地提升自己,建立协会(组织)的章程,制定经营、财务等规章制度、议事规那么,使之步入健康的开展道路,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引导农民走经济合作的道路。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扶持现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壮大实力,发挥带动农民致富的龙头作用。 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呼吁良好的舆论、政策和法律的
8、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是自我管理、自我效劳、自我监督的民事法人,在其成长壮大过程中需要良好的舆论,优惠的政策以及法律的保护和支持。目前,最为迫切的是法律的认可。名不正那么言不顺。目前,我市有国家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单位1个,省级试点单位4个,市级试点单位6个。不管是哪一级的试点单位,他们去注册登记时,均碰得鼻青脸肿,不是被要求要有足够的注册资金,就是被要求按有限或无限责任公司来注册登记。按合作经济组织的状况,均无法按公司法的条件进行登记,也就是说按现行法律,他们不可能取得合法的经济法人的地位。没有法律地位,这是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开展中绕不开的一个坎。据全国人大代表调研组透露,一部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正在审议之中,我们迫切希望这部法律能够早日出台,尽早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身份,尽快摆脱名不正言不顺的为难局面。 目前,我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有了一定的规模,较好地解决了村级组织“统不了,单家独户“办不了,政府部门“包不了的问题,表达了无限的生命力。让全社会都来关心、扶持这一事物的成长壮大,发挥他们在建设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