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价局个体工商调查报告 一、旅客运输反映的状况 县旅客运输是依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县政府关于清理整顿私营客车挂靠的政策规定,经省运管局行政许可批准,于2023年9月17日经县工商局变更注册登记成立的三类大路运输旅客企业,注册资金400万元,法人代表郭波运。经营范围:班车客运。公司股东人数9人,经营车辆60辆。该公司反映,大局部经营车辆前身为挂靠长运公司的私营车辆,去年9月,公司与挂靠车辆本着公正、自愿、互惠互利的原那么,协商车辆收购价格,并经县公证处公证,以合理合法的手续将挂靠车辆及社会车辆收购为公司资产,组建为公司,那么这些车辆已属于公司资产,不属于私营车辆,假设再按每月按座位数,每座位5
2、元的标准上交县工商局“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是不合理的。认为成立本有限责任公司后,不应再交纳该项费用。 理由是: 一全部客车均为本公司资产,公司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的。 二工商部门对组建公司的客车均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据政策规定,不属于交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对象,不应交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供给的证据材料有: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公司的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5车辆收购协议、收据、公证书、相关证明 6关于上交“个体工商车辆管理费状况请示报告 72023年度局部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据复印件 8有关法律法规的条款规定
3、 9司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县工商局反映的有关状况 县工商局认为:该公司虽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和县政府清理挂靠私营客车工作验收通过,经该局注册登记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有效,不行否认,但其管理的60辆客车均为车主私有财产,不属国有资产,也不属于公司自身拥有的资产,理应依据当前的管理方法,归并为个体运输管理的范畴,交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理由有: 一该公司成立以来包括其前身旅客运输公司的财务帐簿不建全,帐目不清,且没有连续性;收入、支出状况在公司财务上没有反映;全部司机及聘请的司乘人员的工资收入不在公司发放;公司与下属客车的借款合同存在严峻的漏洞,且无还款还贷期限。以上状况说明,该公司没有依据
4、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经营管理,严峻违反了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立案作进一步的检查。 二该公司不能供给足以证明其下属客车的产权属于国有或公司自身拥有的合法凭据,该公司的下属客车产权只能界定为车主的私有财产,仍是挂靠公司的“挂靠行为。 三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只是沿袭以往的做法,未加重车主的负担,且只是对私营客车征收,并未对该公司本身征收。 四这些私营客车上交该公司的是管理费,而不是营运收入,也不是利润,足以证明该公司与下属客车的关系是一种“新挂靠的关系,与成立公司前的挂靠性质无本质区分。 供给的证明材料有: 1公司的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同前 2县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客车界定的初定结果公示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4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略 上述状况,是我们对运输和工商局进行调查了解到的实际状况。反映的收费状况属实,因该项收费涉及到双方都有过错,且该公司的组建成立,经过了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县政府的同意以及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还涉及到相关的政策和法规,状况较为简洁。至于如何定性和处理,待请示市局后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