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 CS 9 1.Q9 1备案号:1 1 01 5 2 3 3-2 0 0 5ic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材 行 A&标 准J C/T 9 6 3-2 0 0 5墙材工业用自动切坯机B u i l d i n g i n d u s t r i a l a u t o ma t i c b r i c k c u t t e r2 0 0 5-0 2-1 4 发布2 0 0 5-0 7-0 1 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发布J C/T 9 6 3-2 0 0 5H IJ舀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提出。本 标准由国家建筑材料工 业机械标准化
2、技术委员会归口。本 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双鸭山东方墙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陕西宝深建材机械有限公司、江苏盐 城建材机械有限公司、天津静海县宏达建材机械厂、四川川弓 建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建能硬塑制 砖机械有限 公司、四川乐山市泰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陕西皇城建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邢有志、汪佳、郭 春河、祁军勇、杨长勇、王汉庆、罗 显金、李永铭、范兴辉、郭宽义。本标准为首次发布。J C/P 9 6 3-2 0 0 5墙材工业用自动切坯机1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墙材工业用自动切坯机的型式、型号与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3、。本标准适用于墙材工业用自动切坯机(以下简称自动切坯机)。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 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 款。凡是注日 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 包括勘误的内 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 各方 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 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 期的引用文 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 B/T 6 9 9-1 9 9 9 优质碳素结构钢 G B/T 1 1 8 4-1 9 9 6 形状和位置公差未 注公差值 G B/T 1 8 0 4-2 0 0 0 一般公差 未注公差的 线性和角度尺寸的公差 G B/T 2 3 4 6-2
4、 0 0 3 流体 传动系统及元件 公称压力系列 G B/T 3 7 6 8-1 9 9 6 声学 声压法测定噪声 源声功率级 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 简易 法 G B/T 7 9 3 2-2 0 0 3 气动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 B/T 9 4 3 9-1 9 8 8 灰铸铁件 G B/T 1 3 3 0 6-1 9 9 1 标牌 J C/T 4 0 2 水泥机械涂漆防锈技术条件 J C/T 4 0 6 水泥机械包装技术条件 J C 5 3 2 建 材机械钢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3 型式、型号与垂本参数3.1 型式 推板钢丝 自 动切割式.3.2 型号3.2.1 型号表示方法:Z Q P
5、口切割标准砖坯数量(块/次)自 动切坯机代号3.2.2标记不例:示例:每次 切割标准砖坯数t为2 4 块的自 动切坯 机标记为:墙材工业用自 动切坯机 Z Q P 2 4 J C/T 9 6 3-2 0 0 53.3 基本参数 自 动切坯机的 基本参数见表1,J C/T 9 6 3-2 0 0 5表1 签本参 数型号切割标准砖坯数量 块/次生产能力 块/hZ Q P 口:-2 0妻 1 2 0 0 04 技术要求4.1 基本要求4.1.1 自 动切坯机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 样及技术文件制造。4.1.2 图 纸上未注公差的线性尺寸、倒圆半径和倒角高 度和角度尺寸极限 偏差值,切
6、削加工部位应符合G B/T 1 8 0 4-2 0 0 0 中表 1 的中 等 m 级 规定;非切削加工部位应符 合 G B/T 1 8 0 4-2 0 0 0 表 1 中最粗V级的规定。4.1.3 自 动切坯机应有安全防护、过载保护、定位和限 位装置。4.1.4 自 动切坯机的传动系统、气动系统、输送系统应运行平稳,灵活可靠。4.1.5 自 动切坯机的气动系统及气动元件,应符合G B/T 7 9 3 2-2 0 0 3 和G B/T 2 3 4 6-2 0 0 3 的规定。4.2 整机性能要求4.2.1 自 动切坯机应设置良 好的润滑和 密封装置.4.2.2 自 动切坯机的 机械系统和气压系
7、统应性能可靠、动作准确、工作稳定,气压系统各 部分的 动作均应设置安全保护装置。4.2.3 自 动切坯机各气压、润滑系统不得出现影响机械性能的泄漏和渗漏现象。4.2.4 自 动切坯机运转时噪声值不应大于8 3 d B(A),4.2.5 自 动切坯机的基本参数应符合表1 的规定。4.3 主要零部件要求4.3.1 轴类件的材质不应低于G B/T 6 9 9-1 9 9 9 中4 5 号钢的规定,并 进行调质处理。4.3.2 主要灰铸铁件,其材料不应低于G B/T 9 4 3 9-1 9 8 8 中 表 1 表3 有关H T 2 0 0 的规定。4.3.3 焊接件应符合J C 5 3 2 建材机械钢
8、焊接的 有关规定,焊接表面质量应不低于I 级,尺寸公差和角度公差应不低于B 级。4.3.4 减速机应符合国 家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4.4 装配要求4.4.1 所有零部件必须经检验合格(外购、外协件需有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单)方可进行装配。4.4.2 推板对机架纵向中心线的垂直 度应符 合G B/T 1 1 8 4-1 9 9 6 中 表8 3 中1 0 级规定。4.4.3 自 动切坯机安 装时,图 样上未注的形状和位置公差值,不得低于G B/T 1 1 8 4-1 9 9 6 中表1 一表4中K 级的规定。4.5 空载试车要求4.5.1 运转时应无异常声响和振动。4.5.2 输送胶带不得跑偏。4
9、.5.3 连续运转不得少于3 0 m i n,4.5.4 推板运行自 如,动作准 确。4.5.5 轴承温升不大于3 5 1 C,最高温度不得大于7 0 C.4.6 负载 试车要求4.6.1 空 载试车完毕的自 动切坯机应进行负 载试车。4.6.2 负载试车自 动切坯机的 基本参数和技术要求应符合 本标准中第3 章和第4 章中4.1-4.5 的规定。4.6.3 轴承温升不得大于4 5 C,最高温 度不得大于8 0 C.J C/T 9 6 3-2 0 0 54.6.4 坯体切割长度偏差为士1 二、切割断面相对坯体条面垂 直度为I m m.4.7 外观要求4.7.1 自 动切坯机表面应平整、光洁、不
10、得有明 显的 碰伤、划伤、锈 蚀等缺陷;4.7.2 自 动切坯机的外露联接部位主要零部件结合面外缘安装时相对尺寸误差机械加工时不得大于I.0 m m,非机械加工时不得大于1.5 m m.4.7.3 自动切坯机的涂漆防锈应符合 J C/T 4 0 2 的规定。5 试验方法5.1 空载试验5.1.1 试验条件 a)整机组装检验合格;b)润滑部位按规定注入润滑剂。5.1.2 试验方法 a)启动机器,连续 运转2 h;b)噪声按G B/T 3 7 6 8-1 9 9 6 规定进行检测;C)轴承温升,用符 合国家规定的 温度检测仪器进行检测.5.2 负载试验5.2.1 试验条件 a)电 器、气动、传 动
11、系 统、自 动 控制装置、接 地装置应经空载 试验合格;b)坯体输送装置应运行正常;C)坯体尺寸应符合有关规定;d)负载试车可在用 户中 进行.5.2.2 试验方法 a)启动机器,连续运转4 h;b)轴承温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 温度检测仪器 进行检测;C)噪声按G B/T 3 7 6 8-1 9 9 6 规定 进行检测;d)生产能力的 检验,在正常供料的 情况下用 秒表测定,连续 测定三次,每次间隔时间为5 m i n.每次测定时间为2 m i n,取其平均值:e)坯体切割长度偏差、切割断面相对坯体条面垂直度用直尺和角尺检测。6 检验规则 产品经制造厂检验部门 检验合格,并 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
12、厂。6.1 检验分类 自动切坯机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1.1 出 厂检验 每台自 动切坯机出 厂前应按本标准4.1,4.2,4.4,4.5,4.6,4.7 规定 进行出 厂检验。6.1.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试制或产品 转厂生产的 试制定型鉴定: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 产品性能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正常生产时每两年不少于一次;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要求进行该项的检验.6.2判 定规 则J C/T 9 6 3-2 0 0 56.2.1 出厂检验项目,按本标准6.1.1 规定的项目 进行检验,
13、检验合格,判定该台 产品 合格;检验不合格,判该台产品不合格。6.2.2 型式检验项目 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检验合格、判定该台产品合格:检验不合格,判该台产品不合格。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7.1 标志 在自动切坯机明 显部位,应设置符 合G B/T 1 3 3 0 6-1 9 9 1 规定的产品标牌,并 标明下列内 容:a)商标;b)产品名称和型号;c)标准编号:d)出厂编号和生产日期;e)制造商名称、地址。7.2 包装 自 动切坯机的包装应符合J C/T 4 0 6 的 有关规定。7.3 运输 自 动切坯机的运输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以 保证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7.4 贮存 自动切坯机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库房内,在露天存放时应有良好的防水、防尘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