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法律问题调研报告 .近几年来,我县的省市重点工程工程众多,如京珠高速、安南高速、安林高速、安楚公路拓宽、安林公路两侧综合治理、马氏庄园景区规划建设等,均涉及到集体土地的征用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据不完全统计,共涉及到17个乡镇,124个村 庄,6133户家庭,近2万人,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由此引起的民间纠纷、群体复议、集团诉讼和群体上访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我县社会稳定,成为当前我县经济开展不容无视的障碍。由于因集体土地征用而产生的拆迁问题涉及多方主体,交织着多种法律关系,背后又掺杂着多种利益冲突,所以,政府在处理征用土地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项中,特别是政
2、府法制机构在受理此类行政复议案件中,在依法保护房屋被拆迁人、土地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并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契合统一方面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目前,对于城市房屋拆迁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标准,对征用拆迁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这种事关农民安身立命之本的重大事项上,国家层面上的法律缺失,使得许多地方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激化了社会矛盾,形成了影响社会安定的不稳定因素。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适用依据不完善、不健全、不确定,形成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行为不标准。 现实中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适用法律依据不一,大致上有两种情
3、况,一是依据土地管理法进行,将房屋视为征用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对待,按照征地程序进行,但土地法对土地上的附着物拆迁程序和补偿标准均无具体规定,可操作性差。二是参照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进行,理由是集体土地已经被征用,土地性质已改变为国有土地。这样出现的问题就多种多样,比方: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尚未转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未补偿,用地单位却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因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用地单位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房屋拆迁,房屋所有者却以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中的房屋拆迁不是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为由抵抗拆迁。以上问题突出反映
4、了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交付和房屋拆迁适用法律问题。在现实中许多地方均将被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当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都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来调整拆迁工程,一旦遇到交地与房屋拆迁混合时,出现的许多问题束手无策。于是,有的地方政府派出了防暴警察,强行将土地铲平,将房屋撤除,其效果显然无法取信于民。 2、法定补偿标准的缺失造成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随意性极大。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第三款对耕地征用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进行了规定并有具体的计算标准,但对因土地征用而引起的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拆迁却没有补偿标准。现实中,一般是由政府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细那么进行补偿
5、,由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土地所有权性质、所有权主体、土地管理方式以及拆迁安置对象等方面均有差异,所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并不具有直接的参照性,导致在执行过程中,各级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随意性很大,拆迁程序和补偿标准十分混乱。如我县先后制定了大白线公路建设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安林公路两侧综合治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安楚公路拓宽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马氏庄园规划建设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这种随意性不但造成了补偿标准不统一,也造成了补偿标准的不合理性,因此也就不可防止地产生了许多纠纷,不仅极大地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声誉,也直接影响了拆迁的进程和效率。 3、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主体不标准,拆迁中
6、农民的陈述权、申辩权、知情权受到影响。 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一致达成。但是由于我国土地管理法将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纳入到了土地征用补偿之中,房屋所有权主体作为被拆迁人不直接参与协商,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亦不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而是由拆迁人单方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有关拆迁补偿和安置通常是由用地单位一方说了算,加之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优化当地投资环境,加大了行政权力的介人,被拆迁人无论是否同意都得拆,剥夺了农民作为被拆迁人在整个拆迁过程中表达自己意愿、维护自己权益的时机,严重侵害了被拆迁人的权益,更不能表达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关系。
7、 4、对拆迁中农民的私有财产权保护不够。 农民通过宅基地依法取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农民在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属农民私有财产是无可非议的。但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现实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标准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法律关系进行明确的界定,地方政府与村组签订土地征用协议书,协议中却将属于农民私.有财产的房屋一同处分。这种协议将私产与公产混为一谈,其违法性显而易见。从法理而论,房屋作为农民的私有财产,农民是房屋所有权的主体,只能由农民自己进行处分,所以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应从土地征用补偿中别离出来。 5、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和城市房屋拆迁一样,涉及很多法
8、律关系。如拆迁居住房屋涉及的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费;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涉及的补偿费问题及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及预期收益的补偿问题;对利用宅基地内自建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并持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的拆迁安置问题;拆迁正在租赁的农房时涉及的租赁法律关系等等。其中既涉及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同时又涉及房屋所有人以外第三人的权益。由于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对上述问题进行标准,相当一局部地区对上述问题比较无视,在实际拆迁时,只将房屋作为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补偿,并不细化区分农村房屋的用途、性质及相关的权利,严重损害
9、了房屋所有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法律问题的一些思考与建议 1、加快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立法进程,建立健全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 由于至今没有一部独立且具可操作性的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国家级大法,导致实践中无法可依,或回避了涉及被拆迁人权益的关键问题,或违法强制拆迁后将矛盾上交,其结果是引发了大量的矛盾和纠纷,甚至在有的地方出现了恶性事件。目前,集体土地上农民房屋拆迁主要是土地征用和城镇改造中涉及的房屋拆迁,其中更多的是征用土地时引起的房屋拆迁。目前就我省而言,所见的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均是关于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之规定,而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
10、拆迁补偿尚无规定,现实中一直是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理。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在所有权主体、性质及管理方法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房屋建造本钱也不同,安置的方式还不同,再加上城乡居民生活条件的差异,所以说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是不妥当的,也不是合理的,致使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在现实申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为加快城乡各项建设的开展,标准征用土地补偿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快制定一部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十分必要。 2、明确公权干预之法律限制,保护集体土地上私有房屋财产权。 在法治社会,公权限制干预私权是必要的,但必须依法进行。在当前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中,由于法律缺位,导致政府行为
11、缺乏法律制约,行政权力在千预私权中过大且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各级政府集规那么制定者、参与者与处分机关等多种身份于一身,农民作为被拆迁人时应有的民事权利被限制,甚至被剥夺,所以,必须从立法上对拆迁行为加以限制。对涉及房屋拆迁的行政管理行为作出明确界定,以防止公权干预过大损害私权。政府在这种法律关系中的职责就是作好土地利用的开展规划、作好土地利用的管理者并处于中立地位,而不能成为民事主体介入其间。 3、完善集体土地征用中房屋拆迁的补偿原那么、标准和程序。 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立法中,首先应当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的根本原那么。对集体土地的征用应严格区分为基于公共利益的土地征用和出于商业开发
12、目的的土地征用,那么因此而引起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原那么和程序也就不同。第二,细化补偿工程,制定统一的拆迁补偿计算标准。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对土地的征用补偿规定比较明确,相应的有具体的计算标准。同理,对房屋等私产的征用补偿也应细化补偿工程并确定补偿计算标准。在此根底上,由各地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确定具体的补偿金额。通过制定法定的拆迁补偿计算标准,既能防止征用方克扣、压低征用补偿费用,损害农民利益;也能防止被拆迁方漫天要价、谎报和扩大面积,非法获利,加重国家用地负担的事件发生。第三,规定严格的法律程序。政府对农民房屋拆迁必须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完成,如可以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
13、定财产评估程序、补偿标准公示程序、听证程序、强制拆迁程序等。第四,赋予农民作为被拆迁人时的救济主体资格,使农民能够通过复议或诉讼获得救济。第五,明确因拆迁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时,第三人获得救济的程序。 4、明确拆迁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安置方法。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涉及到行政机关、用地单位、被征地集体(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等,其中行政机关又包括各级政府及其土地、建设、拆迁、规划及相关部门,如交通、水利、文化、教育等。那么各主体在拆迁活动中扮演的角色需要确定、行为需要标准,特别是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需要明确。对于被拆迁人的安置更为重要,不解决农民的安置问题,老百姓就无家可归。由于农村居民的安置首要问题是解决宅基地,而宅基地的审批涉及到很多问题,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等,需要使用耕地的,再加上与土地承包方面的矛盾,所以基层组织解决这些问题相当困难,而不解决又不行,现行中只有靠不标准甚至不符合规定的操作来进行,这就急需上级机关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法,使下级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办事。 第8页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