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选址申请报告 一、设置依据及适用范围 为保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办理规划选址、方案立项、土地出让、确定土地规划用途、旧区改造、临时用地及临时建设的工程,应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二、申办程序 1、建设单位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持有关材料到规划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
2、部内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材料时,应进行工程建设报件登记并注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材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材料转工程经办人。 5、工程经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材料,经审核认为需补正相关文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工程经办人进行现场踏查,符合选址要求的工程,报送市规划局报审办理。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程,由经办人填写退件说明转窗口发件。 注。自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发放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建
3、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申办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申请人须提交选址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规定的文件、图纸、资料进行申报。 1、XX市建设工程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申请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3、向XX市规划局申办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申请; 4、勘测定界图三份(电子光盘一份); 5、土地意见函; 6、净月开发区立项批复; 7、环保主管部门对该建设工程的初审意见; 8、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单; 9、规划设计条件图四份; 2023、土地合同复印件; 11、关于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出示原件
4、)。 其他选址材料: 重要建设工程或大、中型工程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工程建议书。 锅炉房、加气站、加油站工程应提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文。 四、建设工程选址申请书内容要求 建设工程选址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根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工程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工程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工程建议书; 2、建设工程与城市规划布局协调; 3、建设工程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工程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工程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工程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注: 1、复印件需出示原件。 2、除特殊说明外,报审材料均为一份。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 七个工作日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