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鉴定行政与行业管理相关问题分析思考 司法鉴定是一项系统社会工程,需要在改革中解决的问题很多也很复杂。诸如: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运行体制、启动制度、实施制度、质证制度、采信制度等等。在以上诸多问题中,一个首要问题就是要构建科学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1998年,国务院将面向社会效劳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划归司法部负责。党的十六大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 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别离的目标。2023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并决定于2023年2023月1日施行。2023年9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公布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方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方法
2、(以下简称两方法)。两方法中提出: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及其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本文以司法鉴定行业的性质和特点为切入点,就司法鉴定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司法鉴定行业的性质和特点 一个行业的管理体制受其行业自身性质、特点限制和决定,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也是如此。目前我国司法鉴定行业的性质比较复杂,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设立的,有院校、科研院所、及医疗单位设立的事业性质的司
3、法鉴定机构,也有民营性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还有合作或联合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特点如下: (一)范围广泛。 司法鉴定活动涉及职业类别众多,是多个行业群体的集合体。随着社会经济、科学的开展,司法鉴定的业务类别将更加广泛。因此,司法鉴定管理的难度更大、任务更艰巨。 (二)多重行业管理 司法鉴定行业内包括法医学、精神病学、司法会计、建筑工程质量等多种行业,行业内还有专业分工(如法医学就有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法医物证学、法医毒物学等)。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有专职和兼职之分,多数司法鉴定人都具有行业鉴定人和司法鉴定人双重身份,例如:司法会计鉴定机构,同时也是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同时也是司法鉴定人。因而
4、,要接受司法鉴定行业及各自行业的双重管理。 (三)经济性质复杂 司法鉴定活动从性质上看,是为司法裁决提供科学证据(专家证言)的一种诉讼活动,是为司法公正效劳的,因而不应当具有盈利性。从目前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工作单位性质上划分,一是司法机关内部设立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是现行司法体制下司法机关行使职能的方式之一,应当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其多数鉴定活动也是收取费用的;二是科研、医疗、教学等事业单位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是发挥技术资源优势,同时收取鉴定费用以增加收入弥补国家投入缺乏或增加职工收入;三是个体或合作、联合成立的从事某行业的活动的事务所或,在从事本行业
5、经营性活动同时,兼营与本行业相关的技术性的司法鉴定业务,收取司法鉴定费用的目的是增加利润;四是专门成立个体或合作性质专营司法鉴定,自收自支的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是以盈利为目的或者实际运作中具有盈利性的。因此,司法鉴定机构还未完全处于中立地位。 (四)局部鉴定机构内部管理粗放,业务能力参差不齐。 由于司法鉴定活动有利可图,竞争不可防止。合理的竞争,促进鉴定质量的提升;恶意竞争会导致鉴定质量下滑。有的鉴定机构从外表上看制度健全,但没得到较好的落实,内部管理粗放,鉴定意见书制作粗糙,说理性不强,有的鉴定文书前后脱节,经不起逻辑推敲;有的甚至句子成分残缺,错别字较多。审判采信率较低,有的甚至引发
6、信访纠纷。鉴定意见书是鉴定机构的产品,鉴定意见书的质量折射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粗制滥造出来的鉴定产品,增加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本钱,也是一个鉴定机构业务能力低下的外在表现。 二、司法鉴定管理模式 司法鉴定管理的现状及今后的开展趋势来看,大至有三种管理模式:一是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所有的管理职能;二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与司法鉴定人行业组织分工协作,共同管理司法鉴定行业;三是由司法鉴定人自发组成的行业组织实行独立的自治管理。第一种模式不可取。司法鉴定涉及面较广、专业性极强,对鉴定人的培训、制定鉴定规程以及对外交流等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既不方便,也难以胜任。第三种模式不符合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国司法鉴定行业开展还极不成熟、完善。司法鉴定在我国不过余年的历史,目前全国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予以标准,司法鉴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还不可能实现高度自律,让司法鉴定人协会独立实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