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平安责任追究制度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明确医疗纠纷的责任,警醒有关责任人员,保障病人及医院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医疗纠纷的评析对象: 一、凡因任何原因引发的发生补偿的所有医疗纠纷(包括医药费用减免); 二、虽无补偿,但已在院内外造成严重影响的医疗纠纷。 第三条 医疗纠纷的评析内容: 一、医疗纠纷的原因及性质。 二、医疗纠纷的评析结果:可以防止、存在缺陷、不可防止。第二章 医疗纠纷性质的认定 第四条 医院在纠纷处理终结后20日内由医疗纠纷领导小组及有关业务骨干进行认真的评析,按情节及后果,认定纠纷性质为可以防止、存在缺陷或不可防止。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应认定
2、为可以防止的医疗纠纷: (一)、上级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组鉴定属医疗事故的。 (二)、由其他缺陷直接导致的医疗纠纷。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 (一)、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管理缺陷、医德医风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够不上“可以防止的医疗纠纷; (二)、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三、符合以下条件,应认定为不可防止的医疗纠纷: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六种不属医疗事故的情形。 (二)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由难以预见或虽在预料之中,也已采取了预防措施,但终因难以防范的原因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四、司法鉴定结论为医院有责任的可认定为可防止的纠纷,也可认定为存在缺陷。 五、对于一些特殊情形的医疗纠纷由医疗纠纷领导小组酌情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