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鉴定程序公正实现问题探讨 司法鉴定是专业技术人员适用其科学知识或者专业技能依法对诉讼活动中存在的待证事实进行鉴别与判断的科学实证活动。按照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司法鉴定结论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在诉讼活动中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律公正必须程序公正。司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之一,它的根本性质也是程序性的,它应有所固有的和既成的程序和规律,如失去程序和规那么,那么鉴 定的结论便也失去存在的根底和形式。因此,在司法鉴定中,它的公正也表达在程序的公正。鉴定程序的公正它是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自由等权益是息息相关的。本文就有关司法鉴定的程序公正的实现作一些探讨。 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从自
2、然公正演变而来的程序公正的观念起源于英国的法律,并在美国的法律中得以继承和开展。自然公正仅是表现为对争议处理的一般原那么和最低限度的公正标准。在司法鉴定中的程序公正不单以某种外在的客观标准来衡量鉴定结果的正确与否,还要通过实现程序过程本身的公正来保证鉴定的结果能够经得起推敲、验证。那么如何来实现司法鉴定的程序公正呢。 一、实现司法鉴定程序公正的条件 程序公正是将公正的观念反映到现实标准中来,它要求鉴定的程序应当符合公正的标准。为实现司法鉴定程序的公正,在司法鉴定程序中首先要明确以下三个条件。 1、要全面、充分地保障当事人(或委托部门)的鉴定程序根本权利。尊重当事人(或委托部门)的合法意愿和合法
3、处分行为,以产生符合诉讼法上的鉴定程序效果。这是指在司法鉴定过程要赋予当事人或委托部门在推进和终结鉴定程序上有一定的决定权。 2、对鉴定人员权威的成认。鉴定人员的权威。一是指司法鉴定程序是通过鉴定人员的具体行为才能实现,是程序的权威升华为鉴定人员的权威。二是司法鉴定人员科学态度的中立性保证鉴定工作的公正性。三是鉴定人员的行为合法性,鉴定人员的行为都由法律的规定所赋予的,是合法的司法鉴定程序的主体。 3、司法鉴定程序标准确实定。司法鉴定程序公正的实现,首先要有保证鉴定程序得以公正的标准标准。目前我国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尚不完善,司法鉴定立法工作滞后。随之带来了司法鉴定权的混乱,程序的不一致,违反证据
4、学现象的屡现,鉴定结论缺乏公正性,可信性差,鉴定机构重叠;对鉴定人员缺乏明确严格的管理体制,缺乏统一稳定的科学的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司法鉴定程序公正的判断是同鉴定过程联系在一起的,离开了程序的标准标准,程序的公正实现就无从谈起。司法鉴定程序公正的标准评价,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一是程序规那么程序(标准)的科学性;二是鉴定人员的中立性;三是对当事人双方的平等性;四是鉴定程序的公开性;五是程序规那么(标准)的制约与监督。当然,程序公正的观念与标准也是不断开展变化的,要与特定的时代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状况相适应。它也还要受制于社会法律体制,同时法律诉讼的需求也能使鉴定程序标准不断完
5、善提高以及程序技术性的科学化。 二、实现司法鉴定程序公正的一般原那么 1、鉴定人员的中立性。鉴定人员处于中立地位是鉴定程序公正的根本保证。鉴定人员应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对案件保持超然客观的态度。缺乏中立性鉴定人员就要有偏私,混淆角色,其结果无论正确与否其不公正性是必然的。鉴定人员的中立包括:一是鉴定人员与案件和当事人无关联性。即鉴定人员不能鉴定自己的案件,也不得鉴定案件结果和当事人有利益或其他方面关系的案件。鉴定人同的无关联性对于保证鉴定人的中立性是非常重要的。在实践中如遇难以无关联性,就必须实行回避制度。二是鉴定人员不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存歧视和偏爱。鉴定人员的中立不仅要求无关联性,
6、而且还要求鉴定人员个人的价值取向、情感等因素不产生偏异倾向。为此,建立司法鉴定人员管理程序对鉴定机构资格和鉴定人员任职资格确实认,明确鉴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建立法律责任制度和对鉴定人员的监督制度等来保证鉴定人员中立性是有益的。 2、当事人的平等性。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的平等是一项根本诉讼原那么。它指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律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在司法鉴定程序中,当事人的平等指当事人平等享有请求鉴定或撤销鉴定的权利,平等享有对鉴定内容的知情权和质证权以及鉴定程序中平等地保护当事人权利的合法行使。平等性可以使鉴定人员对各方的意见、证据予以平等的关注和考虑,也是在鉴定程序中给予当事人平等的时机和手段,使鉴定人员获得全面的信息,更有利于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因此,当事人权利的平等是鉴定程序公正的先决条件。 3、鉴定程序的参与性。参与原那么适用于各种制度,司法鉴定制度也不例外。参与性是使鉴定人注意当事人利益的实现。只有从制度上充分地保障当事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