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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新编.docx

1、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法 菏泽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暂行方法 (讨论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菏泽学院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财务、后勤产业、根本建设、资产管理等管理部门和负有经济责任的院、系的正职负责人或上述部门主持工作的其他负责人。 第三条本方法第二条所列人员办理调动、转任、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事项,必须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是指第二条

2、所列人员对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五条本方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包括。第二条所列人员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本方法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对第二条所列人员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做出评价。 第七条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这些负责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促进和加强学校的财经管理,并为其主管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促进和加强干部管理。 第八条对本

3、方法第二条所列领导干部(以下简称负责人)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该负责人任免部门提请分管审计的校领导签批后,内审机构负责实施。提请审计的意见中应注明被审计负责人所任职务、职责范围、任期的起止日期和任期目标的内容;负责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审计,按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1 第九条监察审计处于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负责人本人。 第十条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内审机构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负责人本人应当根据审计内容和要求写出自查报告,并按规定时间送达内审机构。第十一条对本方法第二条所列领导干部经济责

4、任审计的主要内容,由审计处根据其负责人所管理的经济活动,分别确定。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 第十三条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应当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实施审计后,只向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提出审计报告,一般不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 第十四条审计中,如发现有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或贪污盗窃等触犯政纪、法纪的问题,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菏泽学院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五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在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该负责人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和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

5、以及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六条评价领导干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的业绩,应当采用比照审查法,将审计结果与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相比,与他们的任期经济责任目标相比,与他们任职时单位的经济状况相比,与社会公认的原那么相比。 第十七条评价领导干部对所管理的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应当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根底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应负一般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者直接责任。第十八条提出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负责人所在单位滥发奖金实物、私设“小金库等违反财经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失控等方面的问题,审计处向被审计负责人所在单位另行下达专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同时向学校有关主管领导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学校认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中层(包括中层以下的经济实体等单位)负责人,可参照本方法组织实施审计,并根据其应负的经济责任确定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条本方法适用于学院附中、附小等附属单位。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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