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推荐 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申请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标准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住房困难补助的申请办理,加强对房屋征收困难群体的保障力度,根据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法(以下称方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申请办理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的,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承租人(以下称申请人)根据方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户低于54平方米,且
2、无他处“另有房屋的情形; (二)符合XX市人民政府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或者工会组织特困职工建档标准。 申请人根据方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申请住房困难补助的,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和住房困难补助: -1 住宅房屋和房产管理部门代管房屋。 (二)申请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的“另有房屋核查对象为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住房困难补助的“另有房屋,核查对象为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三)核查范围为被征收范围之外的地区,包括核查对象的户籍所在地、户籍迁出地、实际居住地以及其他可能拥有房屋的地区。 第九条 房管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另有房屋的核查
3、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3日,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核查意见,连同有关申请资料交房屋征收部门。 第十条 申请住房困难补助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规定根据相关单位核查意见,签署是否符合住房困难补助的认定意见。 申请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相关申请资料分别提交申请人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和市、或县(市)区工会组织,对申请人家庭困难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收到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核查申请后,民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分别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或特困职工建档标准进行核查并签署意见。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申请人单位、房管部门、民政部门、工会组织的意见,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签 -3 任。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拥有住房、家庭困难等相关情况。通过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住房困难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低收入住房困难补偿、住房困难补助资格,追回相应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工程仍按原规定办理。 -5-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