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宪性审查制度_防止出现新闻行政审查制度2022年5月18日,法制日报刊登了一那么重庆市公安局刑警队强制要求某网站删除新闻报道的案件。事情的起因是,在一起涉嫌绑架犯罪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尚未抓获,但是新闻网站已经刊登了同案犯落网的消息。为了防止打草惊蛇,公安机关立即通过有关部门与该网站联系,要求他们立即撤下这条消息。但是,该网站以各种理由,拒绝执行。公安机关只得下达最后通牒,要求该网站在5分钟内撤下这条消息,否那么公安机关将以涉嫌“通风报信传唤网站负责人,并根据这一消息造成的后果,追究网站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在公安机关的强大压力之下,网站撤下了这条消息。 该报在发表的评论文章中指出,法制新闻报道
2、的价值取向应该定位于教育引导、传播知识的功能上,力求满足公众对法制信息和法律知识的需求,同时兼顾传播法律思想、塑造公众的法律理念,而决不是追求片面的经济利益。然而,笔者在这一案件中却看到了令人不安的因素,它涉及到新闻报道权的行使问题,涉及到行政机关的事先审查制度,还涉及到国家秘密的范围问题。 新闻媒体能否报道正在侦查中的犯罪案件呢?答复是当然可以。新闻媒体在报道的过程中可能会掌握犯罪线索、犯罪分子的行迹、甚至会比公安机关了解更多犯罪的细节。新闻媒体根据自己所掌握的新闻线索进行追踪采访之后,可以独立地制作新闻作品。新闻媒体制作新闻作品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扰,只对新闻作品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新闻报道
3、发出之后,如果涉嫌侵犯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新闻媒体应当承当法律责任。在本案中“同案犯已经抓获,是新闻媒体制作的新闻作品。事实上这类新闻并非罕见,是否起到了“通风报信的作用,不是行政机关说了就可算数。当然媒体也需要有配合警方破案的意识。但公安机关要想阻止新闻媒体发布新闻报道,必须有法律依据。而根据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除非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秘密,否那么,行政机关不得擅自要求新闻媒体删除或者修改新闻作品。 在这一案件中,公安机关向新闻媒体发出最后通牒,既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没有履行审查的义务,而是用近乎恐吓的手段,迫使新闻媒体乖乖就范。如果这种现象普遍存在,那么公安机关可以随时勒令新
4、闻媒体发布新闻报道,或者停止发布新闻报道,公安机关就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可以对新闻媒体发号施令的新闻审查机关。 透过这一案件,可以看出我国制定新闻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发生类似的事件,那么,公安机关不得直接向新闻机构发布命令,而应当提交申请,请求司法机关对新闻媒体的新闻报道是否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进行司法审查,然后由法院根据新闻报道的内容和性质作出裁定。在既没有司法审查,又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粗暴要求网站删除有关信息,是一种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违法行为。 为了防止此类行为再度发生,我国应当建立必要的隔离制度,在行政机关与新闻媒体之间构筑一道防火墙,防止行政
5、机关通过各种方式干预新闻报道活动。首先,除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任何行政机关不得对其新闻媒体发号施令,不能对新闻报道进行事先审查,或者事后勒令新闻媒体删除或者修改有关新闻报道;其次,必须建立新闻司法审查制度,如果行政机关认为新闻报道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泄露了国家秘密,必须在第一时间里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果赋予行政机关直接对新闻媒体进行审查的权力,那么,行政机关就会成为不受新闻舆论监督的特殊的国家权力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国网络新闻传播事业的不断开展,公安机关越来越多地介入到处理网络新闻传播中出现的法律纠纷。人们注意到,一些公安机关在办理黄色淫秽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不经批准直接侵入到公民私人通信领域,对公民之间的通话和视频进行跟踪监视,这是严重侵犯公民宪法上的通讯秘密和通信自由权利的行为。 总而言之,为了维护公民的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必须禁止行政机关强迫新闻机构修改或者删除新闻报道的行为,禁止行政机关通过事先审查制度,对新闻作品进行过滤。为了确保公民的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权利不受侵犯,必须禁止公安机关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窃听或者监视公民之间的通讯记录。我国应当加紧制定相关领域的法律标准,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的过程中必须带头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维护公民宪法上的权利。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开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