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利水电局接待工作制度 一、接待范围 上级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的人员;乡(镇)领导和水电部门来局联系、汇报工作、办理公务的人员;外省、市、县来我局联系考察与水电工作有关需接待的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横向联系需接待的人员。 二、接待原那么 1、接待工作既要做到热忱周到,又要厉行节省,不铺张铺张。 2、市级以上领导、县级领导来局检查指导工作由办公室统一支配,报值班领导批准后予以接待。县直各部办委局、乡镇、重点项目及横向联系工作所需接待,由各股室负责人牵头支配,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接待。全部接待实行值班领导一支笔审签,总量包干,节省归公,超支不补,分年度接待费把握指标由局长办公会议确定。
2、 3、对上级及县以下来客实行分类接待、按标准接待;全部接待一律现金结算,特殊状况(上级检查组大型接待或会议接待)当时不能结算的,事后由具体接待人员准时办理结算手续。 三、接待标准 1、上级来客接待为:省部级每桌800元,厅局级每桌700元,县处级每桌600元,接待用酒一般支配饮用本地酒、自备酒水,由办公室集中选购,支配分摊;专家、技术人员的接待相应处理。 2、县及县以下来客,来客数量和12名参陪人员满一桌的按400元/桌的标准支配;来客在3人以下的,办公室可依据来客的数量按每人每餐50元或200元/桌的标准(含酒水)支配。 3、局支配会议,按每人每天80元(即早餐15元,中餐30元,晚餐35元
3、)的标准支配。 4、凡需要始终客或上级单位、相关部门赠送礼品的,必需事前请示局长或值班领导同意后,由值班领导或办公室主任统一集中选购,不得擅自支配礼品支出,非领导和办公室人员不得在外签字拿礼品,否那么不能核销入账。 四、审批程序及有关事项 1、审批程序。来客需要接待的,由股室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支配具体接待活动。接待费用由分管领导审核后,值班领导一支笔核销。各股室负责人每月到财务室结算一次,财务室原那么上只对局领导、股室负责人办理接待费结算业务。对于不在城区确需接待的,由带队领导支配,随行工作人员具体经办,其费用由带队领导签字后,再按机关接待核销程序处理。 2、陪客人员。一般状况下,应请分管领导出席,支配12人归口接待;上级领导和特殊客人需要主要领导和全体领导出面接待的,办公室主任或值班领导统筹支配。 3、全部接待一律实行现金结算,特殊状况,也应由经办人出面结算,财务股对外只结算用于会议、上级来客的定点款待费用。 4、财务股建立接待台帐,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