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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docx

1、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根本生活和医疗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职工必须符合国家方案生育政策。 第四条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区统筹XX县区(市)统筹、以后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第五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监督与管理。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

2、构,依照本方法具体经办生育保险业务工作。 市卫生、方案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根本平衡的原那么筹集,机关及财政全供事业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每月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职工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为基数缴纳;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缴纳。 第八条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企业管理费;行政机关列入“经常性支出的

3、“社会保障费科目;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科目;专项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其缴费列“经营支出科目。 第九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国家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其它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根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方法计息,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以下工程的支出: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机关、全供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由各级财政部门支付); (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4、; (三)职工实施方案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基金必须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挤占或挪用。生育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第十四条为保证生育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行,参保人员从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下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生育保险费不实行减免。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时,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次月初通知各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其生育保险待遇。但此时已经分娩或流产的职工,可继续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直到享受完本方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为止。 参保单位足额补缴所欠的生育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及时

5、恢复其参保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停保期间)。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照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 (二)符合国家方案生育政策; (三)在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实施方案生育手术。 第十七条生育职工应在怀孕3个月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领取生育保险登记卡。 第十八条符合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生育职工,按照以下期限享受生育津贴: (一)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生产或引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津贴; (二)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引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津

6、贴; (三)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津贴。 按照本条款第 (一)项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的生育职工,还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符合XX省人口与方案生育条例中有关晚婚晚育规定的,奖励女职工产假3个月、其配偶护理假1个月,工资待遇由职工所在单位计发。 第十九条机关及财政全供事业单位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流产时上一个月的工资额,由各级财政部门计发。其他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为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进行确定,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计发。 第

7、二十条除机关、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符合本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工生育后4个月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正常生产、剖腹产、4个月以上(含4个月)引产、流产的,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县级以上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婴儿出生(死亡)证; (三)本人身份证; (四)本人生育保险登记卡; (五)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妊娠中止、出生等有关证明材料或定点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出具的方案生育手术证明; 因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产、引产或流产的,除提供本条款第 (一)、 (二)、 (三)、 (四)项材料外,还须提供急诊诊断证明、妊娠中止、婴儿出生等有关材料。4个月以下流产

8、的,申请时需提供本条款第 (三)、 (四)、 (五)项材料。 第二十一条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生产、引产或流产职工申请后,对生产、引产或流产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二十二条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效劳,女职工生育可选择任意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方案生育手术可选择任意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或定点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专(兼)职生育保险管理人员应按照生育保险登记卡对本人进行核实,无误后及时收治其住院或实施方案生育手术。 第二十三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和方案生育手术

9、费的范围: (一)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床位费、药费,按照国家孕产期诊疗工程和XX市根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范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超过规定范围的医疗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职工生育期间住院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为20元,超过标准局部由个人自费,低于标准者,按实际费用支付。 (二)职工因实施方案生育节育措施失败而流产、引产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因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和经县级以上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输卵(精)管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四条第八款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加根本医疗保险的女职工,其3个月以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10、按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为参加根本医疗保险的女职工,其3个月以后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 (一)围产期保健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最高支付标准为500元,超过上述标准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费,低于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支付; (二)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生产或引产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1500元; (三)剖宫产,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3000元; (四)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400元; (五)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引产的,生育保险基金支

11、付标准为600元; (六)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200元; (七)除流产或引产外,其它符合规定的方案生育手术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八)职工因本次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在我市一类、二类、三类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其用药和诊疗工程范围应符合根本医疗保险规定;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分别按95%、90%、85%的比例支付,其余由个人负担; (九)职工因特殊原因在外地或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生产、引产或流产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按上述标准的90%报销;符合规定的因本次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十)职工

12、在境外医疗机构生产、引产或流产以及因本次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按我市上年度参保职工在外地或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生产、引产、流产以及因本次妊娠而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平均医疗费用标准给予报销。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全市经济开展和物价水平变化情况,对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职工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应由个人支付局部或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职工直接对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每两个月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一次。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实施方案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

13、疗费用和在境外、外地或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方案生育手术费等,职工应在生育和方案生育手术后4个月内凭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死亡)证、本人身份证、出院证、医嘱复印件、医疗收费明细表、结算单据、方案生育手术证明、本人生育保险登记卡和根本医疗保险ic卡等有关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超过4个月者,应说明正当理由,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生育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生育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生育保险实施方法,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监督检查各项生育保险政策落实情况

14、。 第二十七条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登记; (二)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提供生育保险业务查询效劳; (三)编制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 第二十八条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生育保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拔付。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是用于职工生育保险的专项基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年度报告,并接受同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管理方法按照根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方法执行。定点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章罚那么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及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对不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或因瞒报工资总额造成欠费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催缴通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及职工以非法手段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基金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全部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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