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住房改建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进程,扩大内需,改善民生,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开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222317号),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根本原那么 (一)工作目标。从202223年开始,力争用3年时间,实施农村新居建设工程并完成4万多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直接拉动住房建设投资30亿元左右。202223年,确定1个试点县、5个试点镇、40个试点村,完成新建农房4万户、危房改造0.5万户;202223年完成危房改造1.5万户、新建农房6万户;2023年完成剩余危房改造任务,新建农房5万户,根本解决农村群众住房平
2、安问题。统筹安排、配套建设村庄道路、供水、排水、污水和垃圾处理、沼气和供气、集中供热及科教文卫等设施,力争5年内全市农村道路由“村村通逐步向“网络化、“村内通延伸,根本实现村庄道路硬化、净化、亮化、绿化、美化。 (二)根本原那么。 政府统筹的原那么。整合并捆绑使用各项惠农资金和政策,统筹安排农村住房、根底设施与公共效劳设施及环境建设,把节地、节能、环保、抗震、减灾、平安、适用贯穿于农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全过程,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政策引导的原那么。制定相关政策,引导群众适当集中建设住房,使农村住房向镇区、农村社区、中心村、大村集中,建设农村新型社区,推动农民居住由分散向集中转变、
3、平房向楼房转变、村庄向社区转变,促进人口向城镇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耕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引导和扶持农村住房建设,采取“以奖代补、先干后补、“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及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大宗建材进行实物补助等方法,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带动作用。 群众自愿的原那么。充分尊重民意,调动农民群众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具备条件的建房农户,政府主要给予政策支持和技术效劳;对自己建房有一定困难的农户,可实行民建公助,鼓励群众互帮互助;对没有能力进行危房改造的特困群众,可由乡镇政府或村集体采取利用空闲房、修缮现有房、提供周转房等方法予以安置,鼓励社会捐助、单位帮扶。 市场运作的原那么。对城中村和城
4、乡结合部、乡镇驻地村庄及经济强村,主要运用市场机制加以改造,提倡以乡(镇、街道)、园区为单位集中开发建设,提倡经济强村利用集体收入进行统一改造。综合运用土地、信贷、资金、费用减免等优惠政策,吸引和鼓励房地产开发、工程设计、土建施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农村住房建设。 二、实施步骤及工作要求 (一)深入调查,摸清底数。按照省建设厅制定的全省农村危房鉴定标准,以县(市、区)为单位,着手进行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调查摸底,重点调查202223-2023年3年内,城镇规划区内外需要改造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乡镇驻地、旧村改造、整村迁建、合村并点的村庄及农户数量,其他村庄拟建新房的农户数量和需要修缮加
5、固、拆掉重建的危房数量等内容。逐村逐户建立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档案,为编制规划、制定政策、开展工作提供依据。 (二)科学规划,统筹安排。202223年6月底前,以县(市、区)为单位,着手编制或调整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科学编制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规划及年度方案,报市政府审批,报省建设厅备案。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定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目标和时限,逐级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并定期督查调度,年终检查考核。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是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并落实一定的资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落实。 (四)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按照“因
6、地制宜、积极稳妥,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的原那么,引导能够集中成片改造或建设的地方先行启动,让经济条件较好、建房积极性较高的农户率先启动,分期分批展开。一是对乡镇驻地村庄,按照小城镇建设规划,高起点编制详细规划,搞好建筑设计,逐步进行镇(乡)中村改造,增强小城镇的凝聚力。二是对中心村、经济强村和大企业驻地及周边村庄,按照农村新型社区的标准,统一组织建设集中居住区,同步配套建设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促进城乡根本公共效劳均等化,并可通过宅基地置换方式,将拟撤并村庄的农户吸引进来。鼓励经济强村兼并周边弱村,通过集中建房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拓展开展空间。三是对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确定保存的村庄,结合村庄整治开
7、展农房建设,对空心村实施旧村改造,同步配套建设可以满足相应需求的根底设施,盘活闲置土地。四是对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确定搬迁合并的弱小村、偏远村,一律停批宅基地,通过提供优惠条件引导农户到小城镇、中心村购房、建房,原村址复垦。五是对煤矿(地质)塌陷区、压煤区、水库库区、黄河滩区等不宜居住的村庄,尽快实施整村搬迁,倡导集中连片建设,鼓励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五)多措并举,改造危房。农村危房改造要区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实施,从住房最困难、最急需的群众入手,充分利用现有空闲房,优先安置无房户和整体危房户,重点扶助农村低收入危房户特别是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可采取空闲房安置、租赁安置、修缮加
8、固、救助安置、配建安置、新建翻建的方式解决农村危房户的居住问题。 (六)建改并举,突出重点。要以城中村、城边村、乡镇驻地村、经济强村、大企业驻地及周边村、煤矿(地质)塌陷区、压煤搬迁村及旧村改造为重点,倡导建设公寓式多层住宅为主,农户分散自建为辅的形式,使住房建设相对集中,防止重复建设,防止造成新的浪费。对农村危房有方案地进行改造,逐步消除农村危房。农村住房集中成片建设改造的,必须编制详细规划或总体设计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对集中连片建设腾空的土地,要优先安排土地整理复垦工程,实现土地整理与农房建设有机融合。 (七)加强监管,标准运作。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建
9、设要纳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对符合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的家庭,要按照个人申请、村民评议、村委会审查、乡镇审核、县(市、区)审批的程序确定帮抚对象。要建立完善公示制度、群众意见征集、资金审核及资金拨付等制度,对相关资金实行专账专户、专款专用。对集中建设农村住房和为农户自建房提供实物补助所需的建筑材料,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由政府组织统一进行招标采购,确保质量。对政府组织集中连片建设或改造的农村住房及配套设施,必须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对集中连片农房建设要加强质量平安监管,对农户自建房要加强施工队伍管理和村镇建筑工匠培训,确保新建农房质量和平安。 (八)确权发证,维护权益。村庄整合改造建设农民住
10、房,涉及占用国有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涉及占用集体土地的,向产权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注明集体土地)。要按照房屋登记方法(建设部第168号令)的规定,确定房屋权属,建立房屋登记簿,依法进行登记。对腾退、调整和改建前后的土地,在村民协商、处理好利益关系的根底上,依法确定土地权属。集中改造建设完成的新型社区,有条件的要实行物业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要配备保洁、绿化、保安等人员。 三、加大政策支持,推开工作开展 (一)资金扶持。 1、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项资金,对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给予积极支持,既可对农户直接补助,也可对集中建设的农房工程开发单位和自建房农
11、户给予贷款贴息。 2、土地出让收益统筹用于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 3、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局部和局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筹用于村庄“腾空地开发整理和复垦。 4、对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除国家规定用途外,其余局部可全部用于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 5、城市维护建设税新增局部,主要于村镇规划编制、农村根底设施建设和维护。 6、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城边村和建制镇驻地村庄进行统一建设改造,用于安置农村居民的住房,按规定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规划区外旧村改造、整体迁建和农民自建住房,不收任何费用,严禁搭车收费,更不允许自立工程乱收费。严禁向城市居民出售
12、集体土地性质的住房。 7、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捐资捐物、投工投劳,免费提供规划、设计、监理等技术效劳,支持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 (二)用地支持。 按照珍惜土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切实保护耕地的根本国策,确保耕地和根本农田数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合理确定建设用地。 1、抓住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机遇,统筹安排好农村居民点、根底设施、公益事业和产业开展用地。在规划修编中对城镇、村庄周围的根本农田进行合理调整,为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预留建设用地空间。农村住房建设选址要尽量利用原有建设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利用未利用地和劣等地,尽量不占根本农田。 2、对农村住房建设与危
13、房改造涉及新增的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方案安排上,拿出适当比例用地指标予以保障,并参照镇村公益事业用地,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3、积极争取利用好国家“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逐步扩大挂钩范围和规模,最大限度地改造农村居民点。对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除统筹安排好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及公益事业建设外,可置换为城镇建设用地,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所得土地级差收益可用于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 4、村集体开展旧村改造节省出来的土地,复垦后由村集体组织管理使用。节约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市、县(市、区)、乡镇范围内调剂使用。 5、在城市和建
14、制镇规划区内集中建设出售给本村村民的住宅楼,应根据当地经济开展水平、村庄地理区位、村民意愿等因素,确定建设用地供应方式。由村民集资、政府或村集体统一组织建设的,可划拨供应,其住宅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方法管理;采取商业运作、连片开发的,可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其住宅按商品房管理。 6、对符合规划和宅基地审批条件而没有宅基地的农户,由县(市、区)、乡(镇)政府统筹协调解决宅基地。 7、对农户撤除旧住房、不再要新房的,交还宅基地的可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对超占宅基地的农户要落实一户一宅,超出局部要实行有偿使用,适当提高有偿使用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 (三)信贷支持。 1、对参与农村
15、住房建设、资信优良的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简化审批流程,优先提供贷款。 2、开办农村居民住宅楼按揭贷款,对符合条件、土地证和房产证齐全、申请按揭贷款的,适当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 3、对符合条件的自建房农户,可提供小额贷款。 4、具备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可利用现有投融资机构,也可组建国有独资或股份制开发建设公司,作为农村住房集中建设改造工程的投融资主体,以工程资产及其收益为担保和质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进行拆迁安置、土地整理和工程建设。 (四)技术支持。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到达施工条件的农村住房建设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要根据农民实际需求,结合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建筑风格,组织搞好新型农房规划设计,为自建房农户免费提供设计图样,免费进行技术指导,使农房建设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实用大方、造型美观、抗震减灾、经久耐用。 四、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责任落实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制。市政府成立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建设、规划、开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具体负责全市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