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汇报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方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开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对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办理。 第三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完成重点任务、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领导干部年度考
2、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四条年度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上级党委(党组)领导下,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本级党委(党组)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组织实施。 第五条年度考核在年度总结的根底上进行。党委(党组)在年度总结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干部群众意见,领导干部本人也可以通过谈心等形式听取意见。根据年度考核内容及有关要求,结合干部群众的意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前撰写并提交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报告。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一般结合单位年终总结进行,主要包括本年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反腐倡廉等方面情
3、况。 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个人思想政治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廉洁自律等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年度考核测评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提前发放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测评要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材料; (二)召开民主测评会议。会议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主持,参加测评人员分别参照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方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方法(试行)中的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确定。 (三)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作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报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作
4、个人述职报告或者书面述职; (四)参加测评人员填写测评表。测评表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担任正职的领导干部和其他成员分别进行设计(见附表 一、 二、 三、四)。测评表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收回统计。 第七条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要求,根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测评分类分项和综合统计结果,对不同评价主体和不同评价档次测评情况进行分析,结合年度总结、个别谈话和平时考核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年度考核意见。 第八条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意见,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向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领导班子集体反响;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意见,一般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通过
5、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向领导班子成员反响,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分别向领导班子成员反响。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根据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反响的年度考核意见,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总结经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年度考核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公开。 第九条年度考核意见应当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鼓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一)对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优秀票较高、表现突出的,予以表扬鼓励。对坚持原那么、勇于负责、敢抓善管、真抓实干的,予以充分肯定和保护。 (二)对领导班子在年度考核测评中总体评价好和较好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者差得票率超过三分之
6、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催促领导班子加强整改,必要时也可以进行组织调整;主要负责人确有责任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三)对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 二、经组织考核认定不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组织调整。 (四)对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测评中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 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应当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五)领导干部除本条 (二)、 (三)、 (四)情形外,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晋升工资档次、级别。 第十条实施年度考核应当与换届(任期)考察、巡视、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以及地方党委全委会、部
7、门年度工作总结会议等统筹安排,做到方法简便易行,结果明确有效。 当年开展换届(任期)考察、巡视的,年度考核不单独进行,总结、述职可以与地方党委全委会、部门年度工作总结会议等结合进行。根据年度工作情况,综合运用换届(任期)考察、巡视成果,形成年度考核意见。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情况,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存入干部考核工作档案,做好资料积累,加强综合运用。 第十二条担任多项职务的领导干部,一般在承担主要工作职责的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新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按现任职务进行年度考核。 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由现工作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交流任职缺乏半年的,其交流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第十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本方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那么。 第十四条本方法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