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我区引发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调查与对策 正确的认识和分析当前群体性社会矛盾的特点和成因,及时有效地化解这些矛盾和纠纷,对于维护全区稳定,推进经济开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当前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所谓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是指发生矛盾纠纷的一方或双方由多个民事主体组成,是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特殊表现形式,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纠纷类型趋广。过去,矛盾纠纷主要以家庭矛盾和邻里矛盾为主,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纠纷、合同纠纷等矛盾纠纷占主流,其范围包罗到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如在农村土地延包过程中,三十年不变的跨度很大,因而不可防止地发生转包、退
2、包、反包、入股、继承、征用等流转行为,以及因村“两委班子瘫痪,造成延包合同没签和进行的不彻底,如果处理不当,就可能引发矛盾纠纷,影响社会稳定。据统计,目前民间纠纷的类型已由过去的2023余种开展到30多种,而且往往是几种类型的纠纷交织在一起,或由一种纠纷引发出其他纠纷,处理不好,很容易演变成群体性事件。 2、涉及面趋宽。由于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与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紧密,容易引发共鸣,如征地拆迁补偿、拖欠工资、保险等矛盾,牵涉群众少那么几十人,多那么几百人,如古现小汪家、河北村、大季家山后陈家、大赵家村等,均因与群众生产、生活关系紧密而诱发过群体性事件。 3、上访率趋高。据调查,参与群体性事件的
3、群众受“唯大、“唯上、“法不责众、“民意难违等心理因素影响较为严重,抱着人越多越有理、问题越容易解决的心态,有了问题不是逐级反映调处,而是组织群众采取越级上访的方法,给党委、政(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府施加压力。 4、调处难度大。由于至上而下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够健全,调处矛盾的依据不充分,标准不一致,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再加上目前农村分户经营,群体性活动少,流动人员多,集体制约和监督力度相对降低,传统的行政干预已难以奏效。 二、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 1、少数农村干部的不良作风,引发群众的对立情绪。目前农村少数干部滥用职权,为政不廉造成了干群关系紧张。有的以权谋私,违法乱纪;
4、有的独断专行,以权压人;有的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在个别村,广阔村民群起而攻之,有的要求改选,有的集体上访,造成矛盾激化。 2、基层民主化、法制化管理不够健全,与群众的需要不相适应。随着居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关心集体经济,要求村务、财务公开的人越来越多,但是少数村干部搞“一言堂、糊涂账,习惯于暗箱操作,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提留款的使用,财务收支状况、享受误工补贴标准等等,不向村民公开,造成干群矛盾。特别是土地征用补偿丈量和补偿标准确实定不公开,甚至有些存有私心或偏心。 3、有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让动机不纯的人钻了空子。如,XX省征地补偿标准就因为其弹性太大,不仅给地方政府具体实施带来
5、困难,更为一些群众抓了把柄;再如国务院信访条例明文规定,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需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即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不得超过5人。但超过5人(即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的具体处分却没有明确规定,因而使局部“法不责众心理的群众有恃无恐,几十人,上百人地到党委、政府去闹。加上不少地方抱着花钱买平安或怕上面登记通报等思想,对少数上访群众的不合理要求予以变通,使之得到不应有的实惠,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鼓励群众去上访的负作用,助长了局部动机不纯者的嚣张气焰。 4、局部群众出于个人恩怨,希望通过群体性事件到达整人的目的。据了解,在上一次村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就有为数不少的人借机对有成见的原村干部
6、发难,煽动、组织自己的宗族势力和不明真相的群众搞群体性事件,至今仍有几个村上演“醉翁之意不在酒的把戏,其真正目的是给党委、政府施加压力,希望把事情闹大,把对方整倒。 三、预防和化解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对策 1、要增强做好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紧迫性和责任感。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其存在的物质根底和现实意义,往往代表了基层工作的一个侧面。所以,我们就应该把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性提高到“三个代表的高度来认识。一要树立群众观念。各级干部特别是农村干部要真正做到位为民正、权为民用、利为民谋。二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对待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推诿、报复。要标准自己的工作,防止因工作原因人为
7、地引起群体性事件。三要结合反腐败斗争,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不公开、不公正、贪污腐败、贪赃枉法等突出问题。四是应建立和标准领导接访日,将一些群体性社会矛盾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归口办理或联合调处。 2、要切实加快基层民主和法制建设进程。要加大贯彻村委会组织法的力度,建立起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各项制度,切实保障群众的民主权利。一是要强化对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教育,使农村干部能依法管理,依法自律,广阔群众能依法参与社会事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要抓好农村干部行为标准的制定和完善,使干部行为有硬性规定和约束。三是进一步加强农村“四民主、两公开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生活会、农村
8、干部议事会、民主评议会的作用,强化对基层干部的党内监督、民主监督和法律监督。 3、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的作用。司法行政机关在处理群体性事件具有超前预防作用,要充分发挥“大效劳职能,在预防和调处群体性事件中起到应有的作用。一是要深化普法依法治理。针对新形势下基层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抓住重点,继续采取送法下乡、逐村讲法、赶普法大集等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方式,深入持久地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的整体法律素质。要继续抓好“两书制的推广,加快依法治村的进程,将农村财务、村务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问题纳入法治化轨道,完善各项依法治村制度既要妥善解决旧有矛
9、盾,又要力争消除反复和回潮等隐患。同时,要大力推广依法理家经验,夯实社会稳定的根底。二是要把法律效劳的触角延伸到农村生活的各个角落。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效劳的职能作用,引导矛盾双方通过签订合约、协议书等方式,制约和标准各方行为,从根本上减弱、消除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同时,可请律师参与领导接访,当好领导的法律参谋,依法解决上访人反映的问题,并可代理有关涉法群体性上访案件。三是要发挥好人民调解在预防和调处群体性矛盾纠纷中的长处。人民调解工作是基层防止矛盾激化的“第一道防线,它是党和政府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有力助手。应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大调解工作的投入,做到“组织、工作、制度、报酬四落实。要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室建设,推广“庭式调解,逐步实现依法调解与以德调解有机结合,建立起调处重大纠纷案件新的“方程式。 第6页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