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保险具体问题规定 现对劳动保险的几个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请贯彻执行。 一、临时工因工负伤致残医疗终结后,经市一级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于大局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原那么上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安排工作确有困难的,可在厂内离岗休息,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70%的伤残补助费,低于50元的,按50元发给,由营业外列支。到达退休条件时可按固定职工的方法办理退休。离岗期间仍享受临时工的保险福利待遇。局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到达退休条件时,可办理退休。 二、符合劳(险)字号文件规定的原下乡知识青年,经组织批准办理因病或因困难回城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下乡之日算起。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可将回城待
2、业时间扣除,在农村劳动的时间与回城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计计算。 三、六十年代初期(年至年),局部大专院校、中专、技校调整下马,经组织发动到农村劳动的家居城镇的在校学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计算问题,可以比照劳(险)字号文件办理。 四、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可以扩大到技校、中专、大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五、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劳总薪字29号、财企字号关于国营企业职工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精神,企业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给职工三天丧假。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工资照发,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由职工自理。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涉及到以前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问题,一律不予补发。 劳(险)字号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