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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办法新编.docx

1、XX省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方法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总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 为建立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煤矿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提高煤矿平安根底管理水平,扎扎实实做好“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根据省局关于切实做好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晋煤执发(202223)1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XX省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方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XX省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方法

2、(试行) XX省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考核方法(试行) 为建立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煤矿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提高煤矿平安根底管理水平,扎扎实实做好“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隐患和整顿关闭实施认定方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23134号)、煤矿重大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方法(晋政办发202320230号)、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和XX省人民政府印发XX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晋政发20222345号)等规定制

3、定本考核方法。 一、考核对象 各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集团、XX省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XX省监狱管理局、平朔煤炭工业总公司、太原煤气化公司,以下简称“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 二、考核内容 (一)建立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主要内容有: 1、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是否将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年度工作方案、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抓,是否建立了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2、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的建立情况; 3、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政府行政首长责任制和企

4、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贯彻执行情况; 4、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以及相关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5、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对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贯彻情况。 (二)落实煤矿企业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主要内容有: 1、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制定和执行情况; 2、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排查工作落实情况; 3、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整改治理落实情况; 4、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上报工作情况

5、; 5、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建立情况。 (三)落实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主体责任 主要内容有: 1、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工作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催促、检查、指导企业落实平安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在市级监督检查阶段工作落实情况; 4、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上报工作情况; 5、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平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建立情况。 (四)落实煤矿重大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主要内容有: 1、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落实重大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

6、理报告制度 的组织机构、责任制等相关制度、工作方案建立情况; 2、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重大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3、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重大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4、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重大平安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评分方法 省煤炭工业局对市煤炭局(企业集团)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量 化考核标准为: (一)建立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22分) 具体为: 1、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7分)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建立了各自工作范围的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 理

7、长效机制并且长效机制合理可行的,视情况酌情给分;未建立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长效机制,未将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年度工作、日常工作来抓的,不得分。 2、煤矿平安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的建立情况(4分)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机构建立不 完善的,酌情扣分;未建立的,不得分。 3、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政首长或企业法人负责制落实情况(4分)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落实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政首长或企业 法人责任制,不施行或贯彻不力的,不得分。 4、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4 分) 各

8、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责任追究制 度等相关制度不完善或落实不力的,酌情扣分;相关制度不能切实贯彻落实的,不得分。 5、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贯彻情况(3分)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宣传工作不到位、 效果不明显,视情况酌情扣分。 (二)落实煤矿企业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34分) 具体为: 1、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制定和执行情况(4分) 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切合实际、合理可行的, 酌情给分;未制定工作方案的,不得分。 2、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

9、理的排查工作落实情况 (12分) 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阶段隐患排查率不达 20230%的,不得分;有重大平安隐患未发现的,不得分;一般平安隐患不能及时治理的,不 得分。 3、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整改治理落实情况 (12分) 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根据排查出的重大平安隐患性质类别,未建立相应的重 大平安隐患监控机制的,不得分;对排查出的重大平安隐患,应做实整改治理工作,要建立 重大平安隐患整改治理方案,方案内容包括方法措施、经费物质、机构人员、平安措施和应 急预案等,缺少任何一项,不得分;平安隐患整改监控率未达20230%的,不得分。 4、煤矿平安

10、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上报工作情况 (3分) 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有一次以上未按要求履行信息上报的,酌情扣分;有3 次以上未按要求履行上报的,不得分。 5、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建立情况 (3分) 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建立不完善的,酌情扣 分;未建立台帐的,不得分。 (三)落实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主体责任(24分) 具体为: 1、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情况(4分) 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切合实际、合理可行 的,酌情给分;未制定工作方案的,不得分。

11、2、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催促、检查、指导企业落实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7分) 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建立健全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管机制,对管辖区 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进行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催促、检查、指导,方法、措施得力, 酌情给分;未能有效履行催促企业落实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不得分。 3、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在市级监督检查阶段工作落实情况(7分) 市级监督检查阶段结束,经省煤炭工业局抽查,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隐患排 查率不达20230%以上的,不得分;管辖区内(或管理的煤矿)排查出的重大平安隐患公示率 不达20230%的,不得分;管辖区内

12、(或管理的煤矿)排查出的平安隐患整改监控率不达20230% 的,不得分。 4、市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上报工作情况(3分) 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上报工作,有一次以上 未按时上报的,酌情扣分;有三次以上未按时上报的,不得分;上报书面内容包括隐患排查 结果、隐患原因分析、整改方案、平安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内容不全的,酌情扣分。 5、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建立情况( 3分) 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对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 理工作台帐建立不完善的,酌情扣分;未建立煤矿平

13、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的,不得 分。 (四)落实煤矿重大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20分) 具体为: 1、落实重大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的组织机构、岗位责任制等相关制度、工 作方案的建立情况(4分)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落实重大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相关制度不完善的,酌情扣分;未建立工作方案的,不得分。 2、煤矿企业重大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的落实情况(8分) 管辖区内煤矿(或管理的煤矿)重大平安隐患书面报告内容应有隐患原因分析、危害程 度、整改难易分析、应急预案及治理方案等,内容不完备的,酌情扣分;书面报告无企业主 要负责人签字的,不得分;对重

14、大平安生产隐患未及时报或隐瞒不报的,不得分。 3、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重大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报告制度落实(5分) 市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落实重大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不能落实机 构、责任人,按要求的时间、形式、内容完成上报的,酌情扣分。 4、重大平安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建立(3分)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企业集团)、煤矿企业设立重大平安生产隐患的举报制度,并对举 报人员给予一定奖励,举报奖励制度不完善、不能对举报人保密或切实履行奖励的,酌情扣 分;不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的,不得分。 四、考核方法 1、省煤炭工业局对煤矿企业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考核,采取督查、抽查方式,抽取 比例不小于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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