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开展法律战研究的几点思考1111 目录 内容。2一、法律战的概念。3二、法律战的地位和作用。9三、开展法律战的方式方法。11 -1- 内容 随着中国新军事变革的开展推进,新修订的政治工作条例将开展法律战纳入战时政治工作的范畴,确立了法律战在未来军事斗争中的重要地位。如何结合部队实际开展切实有效地法律战教育训练,是做好未来军事斗争准备工作所面临的一个全新的课题。 -2- 2022年4月28日美国哥伦比亚播送公司率先披露美国驻伊拉克军队“虐俘事件,国际社会纷纷谴责美国践踏国际法,严重侵犯人权的野蛮行径,而以“人权卫士自居的美国一直处于被动为难境地。透过虐俘事件的前前后后,我们可以从一个侧面看到法
2、律战的威力。军委江主席曾经指出,国际法是一个斗争武器,不了解国际法,说话没准头,人家一听就知道你不懂,并要求要掌握好这个武器,用好这个武器。新颁发的政治工作条例,第一次将法律战列为战时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那么,究竟什么是法律战,它在现代军事斗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而又如何开展法律战呢。 一、法律战的概念 所谓法律战,是指依据国内法、国际法和国际惯例,通过各种渠道所进行的有利于己而不利于敌的法律斗争。它以法律对抗为主要手段,贯穿于军事斗争全过程,而且先于军事斗争展开,后于军事斗争结束,被称为任何武器都代替不了的“新式武器。法律战运用的主题是战争法。而战争法是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简称武装
3、冲突法,也叫国际人道法。因为它从传统战争法开展而来的,直接标准的是军队的作战行为,因而武装部队更乐于把它叫做战争法。它包括使用武力法、作战行为法、中立法和惩治战争犯罪法四个方面。 战争法是随着战争的产生、开展逐步形成的。在古代,战争的目的是某一部落、国家或集团为了扩大自己的权益而征服交战的敌方。最初,在每一次战争中被征服的部落或国家,都要遭受残酷的掠夺和蹂躏。战斗员与平民无明显区分,平民不管男女老幼,无一例外地都是敌人,都是军事攻击的目标和恣意杀戮的对象。而且,一般说来,杀戮被称之为“战争的权利。后来,诸侯国和奴隶主为了从战争中获取更多的利益,或者出于政治和策略上的考虑,不得不逐步改变某些残酷
4、的手段,于是关于平民、妇女、儿童、战俘免受攻击和杀戮的规那么逐步产生。中国早在先秦时期,已出现毋戮民、勿犯敌民;入罪人之地,毋暴神祗,毋行田猎,毋杀土幼,毋伐森林,毋坏宫室,毋取六畜、禾黍、器械,见其老幼,奉归勿伤,以及不伐丧,不重伤,不擒二毛,释归虏囚等作战习惯规那么。春秋末期的兵书孙子作战中提出对俘虏“卒善而养之,主张善待战俘。古埃及、巴比伦、印度、希腊和罗马也有关于禁止使用暗藏的、有倒钩和有毒的武器,禁止攻击逃跑的、投降的和放下武器的敌人,以及禁止 -3- 攻击杀戮妇女、儿童和平民居民等作战规那么的记载。但是,这些规那么都是以惯例的形式分散出现的。 欧洲早在中世纪前,特别是中世纪,战争频
5、繁,面对封建国家间战争残酷性和危害性的扩大,各国人民特别是新兴的平民阶层,强烈要求减轻或免除战争给他们带来的重负和灾难,宗教势力也纷纷要求限制战争的冲击和损害,保护教会、寺庙、教士、神职人员和僧侣的利益。一些宗教思想家、神学家和哲学家提出并开展了“正义战争论。其中具有代表性、影响较大的,有罗马帝国的a.奥古斯丁和13世纪意大利神学家与哲学家t.阿奎那等。他们一方面为封建君主所从事的战争进行辩护,论证他们所进行的战争只要是“公正的,就是“合法的、“正义的;另一方面主张不杀害“无辜者,将所谓“有罪者与“无辜者区分开来,给予不同的对待,认为任意杀害“无辜者是不合法的。随着历史的演变,职业军队的出现,
6、战斗人员与平民别离。一般来说,战争逐步局限在交战各国的职业军队之间。战争规那么中关于被保护的非战斗人员,也逐步由教士、僧侣、妇女和儿童扩大到一切不直接参加战争的人。这些战争理论和实践,逐渐形成习惯规那么(或称惯例规那么)。 17世纪以后,一些法律思想家和哲学家在战争理论和作战规那么方面,提出了一些新的理论和主张。在这一历史阶段中,具有代表性、影响较大的是荷兰法学家h.格劳秀斯。他主张,战争应遵守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国家之间的战争应受到国际法的约束;战争有正义与非正义之分,正义战争的理由是自卫、恢复财产和惩罚过错;战时应实行人道主义,防止野蛮行为;战后应遵守和平条约。其主要的法学著作有战争与
7、和平法(1625)、捕获法(1605年脱稿,1868年出版)等。法学家的理论对战争法的形成和开展具有很大影响。 被称为第一个确立了有关战俘待遇的战争法规那么的国际法文件,是1648年签订的明斯特条约。该条约规定交战双方应在不索取赎金的条件下无例外、无保存地释放各自手中的俘虏。1785年,美国与普鲁士之间签订的友好通商条约第24条规定,缔约双方在发生战争时相互给予对方的战俘以人道待遇。据统计,从1581年至1864年第一个日内瓦公约诞生,世界各国间签署的有关保护战争受难者的双边条约共有291个。这些逐渐形成的关于战争行为的作战规那么,通过惯例和条约的形式成为法律规那么,并为战争法的编纂奠定了根底
8、。战争法主要渊源于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4- 国际惯例(或国际习惯)从历史角度来看,战争规那么的国际惯例出现在国际条约之前,战争规那么的国际惯例出现在国际条约之前,它是战争法古老的渊源,对战争法的形成和开展起着重要作用。这些国际惯例是各国在重复类似的作战行为逐渐形成的为各国普遍成认的并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规那么。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对缔约国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因而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条约就构成战争法的最主要的渊源。国际条约分为普遍性条约和特殊性条约。由于多数国家缔结的条约具有普遍性,对多数国家有拘束力,因此,这种普遍性条约就直接构成战争法的渊源。两个或少数国家缔结的特殊性条约,只对两个或少数国
9、家有拘束力,因而不直接构成战争法的渊源。但是,有许多这类条约作出相同或类似的规定,它们也有可能形成为战争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创立新的战争法原那么、规那么和制度,或者修改原有的战争法原那么、规那么和制度,因而直接构成战争法的渊源。契约性条约只规定缔约国之间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构成战争法的渊源。 除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为战争法的主要渊源外,国内军事法、法学理论著作和军事法庭的判例可以作为辅助渊源。 战争法的根本原那么是指在战争中长期开展形成的、为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具有广泛法律效力的、构成战争法根底的法律原那么。也有人称之为法理。因此,它不是一般的、具体的法律原那么。长期以来
10、形成、确立和开展的战争法的根本原那么有:人道原那么。主张在战争中对交战各方武装部队的伤者、病者、遇难者和战俘,以及平民居民给予人道待遇。共分原那么。主张把平民居民与武装部队、武装部队中的战斗员与非战斗员、有战斗能力的战斗员与丧失战斗能力的战争受难者、军用物体与民用物体、军事目标与非军事目标等严格区分开来,分别给以不同对待。保护原那么。对人的保护,主张对武装部队的战争受难者、平民居民提供法律上的保护,禁止以平民居民和失去战斗能力的战争受难者为攻击对象;对物的保护,主张对民用物体、文物古迹、学校和医院、宗教寺庙以及平民居民赖以生存所不可缺少的物体提供法律保护,禁止将上述物体用为攻击的对象;对环境的
11、保护,禁止使用具有广泛、持久或严重后果的改变环境的技术作为摧毁、破坏或伤害交战一方的手段。限制原那么。主要是对战争权以及作战方法和手段进行限制。在限制战争权方面主张用和平的方法而不是战争来解决国际争端,废弃以战争作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禁止从事侵略战争和非法 -5-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希特勒法西期在与前苏联已经签订了互不侵犯条约的情况下,在欧洲战场取得了连续胜利的条件下,单方发动侵略前苏联的战争,并且在战争初期,取得了几次作战的胜利。就在1941年11月在德军兵临莫斯科城下、首都危在旦夕,又恰逢十月革命胜利24周年之际,斯大林在红莫斯科红场检阅苏联红军并发表了一篇演说,在演说中,斯大林充分引
12、用国际法的规定,说明了希特勒德国违反国际法事实,援引了许多德国在战争过程中大肆践踏国际法中关于战争的规定原那么,坚决了苏联人民和苏联红军必胜的信心,同仇敌忾,最终赢得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 (三)开展法律战,有利于打击和瓦解敌方意志。在中国的抗日战争时期,通过大量的影视作品,我们可以了解到当时有许多的日本士兵在被我方抗日军民俘获以后,通过我方的教育,自觉参加了国际反战同盟组织,成为抗日队伍中一员。当时,我抗日军民可能不了解国际法的具体规定,但是在教育日方战俘的问题上,所采取的方式方法大多是通过让战俘了解战争给中国和日本同样造成了灾难,日本人民同样痛恨这场侵略战争,而这些,又完全符合国际法的规定的
13、内容。而同样,当时,许多爱国华侨将日本军国主义在中国土地上倒行逆施,大肆杀戮的暴行公之与世,尤其是一局部日本国民也参加了世界反战同盟的行列,成为反对日本法西斯侵略战争的战斗员。 (四)开展法律战,有利于己方争取更大的军事行动空间,赢得战略上的主动、战术上的充分发挥。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希特勒德国为了赢得在欧洲战场的作战时间和条件,与前苏联签订了互不侵犯条约,而同样,当时的苏联也是出于这一目的与德国签订了条约。 三、开展法律战的方式方法 国际法是保卫国家主权的斗争武器,也是衡量军事行动是否符合有理、有利、有节原那么的客观标准。我们应该了解和学习国际法、战争法,不懂得战争法,行动可能就无所适从,或者
14、贻误战机,给敌人以可乘之机。新修订的政工条例将开展法律战纳入战时政治工作的范畴,确立了法律战在未来军事斗争中的重要地位。结合部队实际开展法律战教育训练,是做好未来军事斗争准备的一个全新的课题。 (一)要从解决思想认识入手,使广阔官兵了解国际法、了解战争法,明确国际法和战争法在军事行动中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官兵开展法律战教育训练的紧迫感和 -11- 自觉性。通过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和宪法知识教育,使官兵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增强官兵的战备意识、忧患意识和使命意识。 (二)加强基层部队国际法、战争法知识的学习教育。一是教育中要注重强化意识与灵活运用相结合。“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一项根本原那么。战争法同它
15、法律一样,是一项行为标准,应当遵守和执行。在教育中,一定要注意强化战争法意识,强调不但要遵守我国成认和签订的战争法条约,而且对于我国尚未成认和参加的有关条约,也应该遵守战争法的根本原那么,尊重己有的国际惯例。二是教育上应该认真斟酌有关问题的取舍。战争法是一门十分丰富和复杂的科学,在时间上涉及平时和战时,在范围上涉及国际关系中政治、经济和法律等多个领域;在空间上涉及从陆发到海洋、深海海底、空气空间和宇宙空间等一切人类活动可能到达的地方。而当前我们紧迫需要的是面临维护祖国统一的军事斗争,要强化教育的针对性,对教育内容要有所选择,关注主要作战对手军事思想、作战手段和武器装备的开展变化,进行相关教育。主要应该掌握以下内容:关于作战方法和手段的有关规定,要使干部战士懂得,把任何兵力或武器当成无限制的作战手段来使用都是战争法所不允许的,其军事效益也是暂时的,对敌人的违法行动应及时发现和识别,并予以坚决的针锋相对的斗争。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有关规定。要使干部战士懂得,保护战争受难者是战争法的重要原那么之一,历来引起国际人道主义组织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因而在战争中应当人道地无区别地对待伤者、病者、遇难者,不虐待战俘,保护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