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有关印发自治区工商局有关印发自治区工商局“先照先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工商局“先照后证”改革后市场主体登记“双告知”工作规范的 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119【发文字号】桂工商办发2016104 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6.07【实施日期】2016.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工商局“先照后证”改革后市场 主体登记“双告知”工作规范的通知(桂工商办发2016104 号)各
2、市、县(区)工商局,自治区工商局注册分局、机场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工商局:根据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11 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先照后证”改革后市场主体登记“双告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工商局制定了“先照后证”改革后市场主体登记“双告知”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 照执行。各级工商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工商局报告。2016 年 6 月 7 日 自治区工商局“先照后证”改革后 市场主体登记“双告知”工作规范 为全面推进“先照后证”改革,贯彻落实好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先
3、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11 号)的要求,厘清部门职责,落实主体责任,实现协同监管,切实履行“双告知”职责,进一步提升登记服务效能,特制定本工作规范。一、“双告知”工作中的特定概念(一)“双告知”是指工商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将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信息告知申请人,并将相关市场主体的信息告知同级行政审批部门或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行为。包含告知申请人和告知行政部门两种情形。(二)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各批次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统称。根据国务
4、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 号)的要求,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第一批)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随关于印发广西实施“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8号),以附件的形式印发。今后类似文件中公布的各批次广西工商登 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统称为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二、“双告知”的范围(一)告知申请人的范围。依据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其申请的经营范围中需要行政审批的事项及相应的审批部门。(二)告知行政部门的范围。是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所明确的与登记机关同级的行政许可审批部门
5、。同级无相应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的,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当地政府规定的政务信息公示共享平台)公示市场主体信息即视为告知。三、告知的形式及内容(一)书面告知申请人的形式及内容。“先照后证”市场主体在登记时,申请从事涉及后置许可项目的,登记窗口向其发放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指导告知书(适用文书见附件 2),告知申请人有关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时需提交由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其委托代理人现场签署的承诺书(适用文书见附件 1),承诺内容包括:已收取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指导告知书,并已阅知广西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等。(二)信息化告知的形式及内容。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交换平台实现全区政府部门间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是信息化告知的最终形式。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功能未完善前,各级登记机关应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结合地方实际,可以通过纸质文书、数据光盘、电子邮箱、网盘等任一方式完成同级政府部门间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告知工作。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联系电话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