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所登记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商事主体名称)拟以位于(地址)的房屋(面积。平方米)登记作为本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本商事主体及全体投资人郑重承诺如下: 1、本商事主体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作为本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如真实情况如与陈述不符,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愿意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纠正及行政处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2、本商事主体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阻碍或者损失的,应当
2、停止侵害,排除阻碍,赔偿损失的规定; 3、如所申报的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 4、如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商事主体在该地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规划、环保、公安、消防、文化、卫生和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批准的,本商事主体将依法向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前方才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5、如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属违章建筑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将
3、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并愿意立即无条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本商事主体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及营业执照不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假设该场所涉及政府依法征用或拆迁,愿意立即无条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或注销登记。承诺人: 年月日备注: 1、本文书适用于商事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及经营场所备案。 2、商事主体为法人商事主体、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的,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投资人为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加盖公章并经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时,由商事主体加盖公章。 3、商事主体为个体工商户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时,本承诺书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4、商事主体为分支机构的,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时,由商事主体加盖公章。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