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干部廉政诫勉谈话制度 第一条。通过诫勉谈话,强化组织监督,完善约束机制,增强党员、干部廉政勤政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明辨是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通过事前警戒,防止和减少党员、干部犯错误,防患于未然,鼓励和鞭策党员、干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党员干部队伍。 第二条;廉政诫勉谈话要有针对性,突出党性、党风、党纪的贯彻落实,尤其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具体内容为: (一)提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现的苗头性问题,主要是:群众反映突出,虽构不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群众举报属实,但属于自查自纠范围内的问题;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本人
2、做出说明的其他问题。 (二)对于有违纪或有不廉洁倾向但没有作为初核案件的人进行诫勉谈话,要加强严以律已的教育,时刻提高警惕,端正为人民效劳的思想意识,切不可因一念之差而造成终生之恨。对于初核了结未立案的人进行诫勉谈话,观点要明确,敦促反思,及时纠正和防范错误的发生,以崭新的面貌投入到工作当中。 (三)对于部门出现问题的诫勉谈话,要突出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各类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第三条。谈话者要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明确告诉谈话对象。要严格掌握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原那么,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注重谈话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准挟嫌报复,不准假公济私,不准提不正当要求。不准向谈话对象
3、泄露举报信访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举报信访件或者谈话对象不宜阅看的其他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看。注意保 密,不得泄露谈话内容。 第四条。被谈话者要实事求是地向组织汇报本人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以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谈话,及时纠正存在的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增强廉洁从政,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自觉性。 第五条。谈话时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次数、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根本情况以及谈话的主要内容。备忘性记录由党总支统一管理;对被进行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统一存档。 第二篇:卫生
4、局干部廉政诫勉谈话制度卫生局干部廉政诫勉谈话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干部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通过诫勉谈话在保护、监督、教育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医疗卫生单位干部队伍的拒腐防变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通过诫勉谈话,强化组织监督,完善约束机制,增强党员、干部廉政勤政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明辨是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通过事前警戒,防止和减少党员、干部犯错误,防患于未然,鼓励和鞭策党员、干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党员干部队伍。 第二条干部廉政诫免谈话的对象为: (一)卫生局机关人员; (二)医疗卫生单位领导干部。 第三条廉政诫勉谈话要有针对性,突出党性、党风
5、、党纪的贯彻落实,尤其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情况,具体内容为: (一)提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现的苗头性问题,主要是:群众反映突出,虽构不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群众举报属实,但属于自查自纠范围内的问题;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或需本人做出说明的其他问题。 (二)对于有违纪或有不廉洁倾向但没有作为初核案件的人进行诫勉谈话,要加强严以律已的教育,时刻提高警惕,端正为人民效劳的思想意识,切不可因一念之差而造成终生之恨。对于初核了结未立案的人进行诫勉谈话,观点要明确,敦促反思,及时纠正和防范错误的发生,以崭新的面貌投入到工作当中。 (三)对于部门出现问题的诫勉谈话,要突
6、出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各类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第四条谈话者要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明确告诉谈话对象。要严格掌握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原那么,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注重谈话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准挟嫌报复,不准假公济私,不准提不正当要求。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信访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举报信访件或者谈话对象不宜阅看的其他材料给谈话对象阅看。注意保密,不得泄露谈话内容。 第五条被谈话者要实事求是地向组织汇报本单位或本人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以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严格遵守党纪政纪,自觉接受组织的教育和监督,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并按谈话要求提供有关书面材料。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
7、待谈话,及时纠正存在的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增强廉洁从政,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自觉性。 第六条谈话形式视情况而定。既可实行告诫性的集体谈话,也可实行劝诫谈话。既可要求责任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也可要求责任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整改。 第七条谈话时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话的时间、地点、次数、谈话人员、谈话对象等根本情况以及谈话的主要内容。备忘性记录由纪检组、监察室统一管理;对被进行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纪检组、监察室存档。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中层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中层干部廉政谈
8、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为增强林业系统干部职工廉政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促使认真履行林业职能、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发挥中层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林业干部队伍,制定本制度。 一、谈话的目的 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把对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落到实处。通过谈话,树立林业系统干部职工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时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明辨是非,拒腐防变,及时解决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到达严明纪律、标准言行、自觉廉洁从政的目的。 二、谈话的方式: 采取集体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谈话的对象
9、各场站正副站长、局机关各股室正副股长(主任);新任正副场站长和正副股长(主任);在廉政方面有反映的人员;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林业工作人员。 四、谈话的主要内容 宣传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开展党性党风和宗旨教育、权力与责任教育、遵纪守法教育,要求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好一岗双责,自觉执行廉政准那么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等,并根据每个岗位特点有针对性地对干部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听取谈话对象对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五、谈话的实施 1、谈话工作在局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局党委和局纪委作出安排。 2、谈话由纪委书记负责,监察室、政工股等相关股室人员参加。 3、对各场站和局机关各
10、股室负责人的谈话每年进行一次,对新任及其他需谈话对象的谈话由局党委和纪委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六、谈话的要求 1、负责谈话的同志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开展谈话工作。 2、谈话对象接到谈话通知后,安排好工作,按时到约定地点参加谈话。 3、对谈话内容要作好谈话记录,并将谈话记录和相关材料存入廉政档案。 第四篇:廉政制度(诫勉谈话等)诫勉谈话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与管理,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有效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适用于以下事项 1、有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涉及到
11、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需要听取本人意见、早打招呼的。 2、经帮助教育仍无改进,需进一步批评教育,促其重视,使之改正的。 3、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批评提醒、引以为戒的。 4、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事项。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 水产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三、确定诫勉谈话对象的程序 对工作人员的谈话,由局党政领导决定,并及时向局纪委通报诫勉谈话情况。 四、主谈和参与谈话的分工 与局中层干部的谈话,一般由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主谈;与一般的工作人员的谈话,一般由该科室的领导或负责人主谈,可请纪委人员参加。 根据需要,局党委可直接对有关人员实施谈话。 五、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向被谈话人指出反映的
12、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 2、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3、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情况,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4、被谈话人对诫勉的问题及希望说明自己的态度。 六、诫勉谈话的本卷须知 1、进行诫勉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预约谈话的时间和地点。 2、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谈话情况要做好记录。 3、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并予以充分重视;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相关情况。 4、被谈话人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答复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
13、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举报人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责任。 5、谈话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请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 七、诫勉谈话的后续工作 1、经谈话认为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作风、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不良的苗头性问题,要告诫被谈话人自律自省,防微杜渐;对反映的问题不实的,要允许被谈话人解释和说明,已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当事人负责,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给予澄清。 2、经谈话,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责任,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要及时
14、报告医院党委及该科室(部办)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研究处理。 3、诫勉谈话的记录要归入干部廉政档案。 新华乡廉政诫勉谈话制度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廉政谈话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谈话制度。 第一条 廉政诫勉谈话的对象 廉政诫勉谈话的对象包括全乡干部及工作人员。 第二条 廉政诫勉谈话的原那么 廉政诫勉谈话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那么,采取同志式、平等式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廉政诫勉谈话的形式 廉政诫勉谈话主要分为廉政谈话、诫勉谈话两种形式。 第四条 廉政诫勉谈话的组织领导 在乡党组统一领导下,乡纪委书记对廉政诫勉谈话工作负总责并负责廉政诫勉谈话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五条 廉政诫勉谈话的内容 (一)廉政谈话是指对新任职、转任职的干部就需注意的廉政事项进行的谈话。 1、主谈人应重点围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培养良好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那么;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两责,按分管工作的范围承担起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责任;认真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等有关内容进行。 2、谈话对象对廉政要求做出承诺。 (二)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