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足浴师上班前上厕所受伤 区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 足浴师如厕时不慎摔伤,申请工伤认定未果。于是,他一纸诉状将工伤认定的主管部门区人社局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撤销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并重新进行认定。萧山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足浴师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上班前“方便,也属上班前预备工作。在此过程受伤,理应属于工伤。事情回放:谭某,某足浴店的一名足浴技师。足浴店实行夏令时和冬令时两种上班制度,夏令时白天营业时间是上午11时到下午4时30分,晚上的营业时间是7时到第二天零时。去年8月1日,谭某上完白班后便留在店里休息,等着上晚班。足浴店的厕所在二楼,当天黄昏6时30分许,他从二楼上完厕所返回一楼休息区时,下楼梯时不慎
2、摔倒受伤。随后,谭某被同事们送到医院治疗。区中医院诊断结果为:右跟骨撕脱性骨折。伤好出院后,谭某向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区人社局认为谭某上厕所的行为不属于与其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故做出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谭某不服,一纸诉状将区人社局告上了法院,要求区人社局撤销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并重新进行认定。法院审理:此案的焦点是:谭某上厕所的行为,是否是与其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谭某受伤地点在他所工作的场所内,事发时间是在上班之前,这一点,是区人社局认定的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区人社局具有做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定职权。而谭某是第三人足浴店的员工,第三人晚上营业时间是从晚上7时到第二天零时,谭某是在上班
3、前半个小时在第三人店里二楼上厕所后下楼梯过程中摔伤。法院认为,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是指在正式工作开始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职工从事的一些与其工作有关的合理准备活动。上厕所是人正常的生理需要,谭某在上班前半个小时在第三人店里上厕所,应当属于工作前的合理准备活动之一。谭某在此过程中受伤,其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作时间前后,职工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主要立法精神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如:机床职工上岗前准备工具、备料,煤矿井下职工下班后收检工具、洗澡,职工因上班停放车辆、翻开水等等)受到事故伤害的,其受伤性质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谭某在上班前上厕所下楼梯时摔伤,上厕所是每个人的正常生理需要,与上班前更换衣服等都属于预备性工作,应当认定为工伤,且结合本案情况,谭某受伤时距离足浴店的上班时间仅有半个小时,将其认定为上班前是合理的。因此,区人社局在做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时应当适用该项规定而没有适用,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区人社局做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并责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对谭某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做出工伤认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