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道酬勤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那么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那么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那么 第一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那么 第一节 总那么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那么、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那么。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独立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2、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那么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不设常设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内设巡察员,其职能之一即为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巡察员开展工作时可组织相关人员配合其工作。在执行内审工作时应成立审计工作组。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
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在监事会提出审计要求时,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第四节 决策程序第十条 巡察员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情况。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六其它相关资料。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
4、可以提议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第五节 审议委员会会议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根据公司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或举手表决;亦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六条 巡察员及审计相关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5、。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那么的规定。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节 附那么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那么自董事会决议批准之日起试行。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那么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那么如与国家公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6、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章 董事会投资战略委员会议事规那么第一节 总那么第二十四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开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制定公司开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那么、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投资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那么。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投资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开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二节 人员组成第二十六条 投资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第二十七条 投资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独立董事提名
7、,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二十八条 投资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二十九条 投资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那么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二十七至第二十九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三十条 投资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或所属企业负责人协助工作。第三节 职责权限第三十一条 投资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开展公司战略问题的研究,就开展战略、产品战略、技术与创新战略、投资战略等问题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和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
8、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工程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公司管理层或工程建议人提出的投资工程进行初审,并批准立项,并于工程可行性研究完成后提交董事会研究。五对其它影响公司开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七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第三十二条 投资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四节 决策程序第三十三条 由所属企业管理层或公司相关部门工程建议人上报重大投资或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工程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等资料。第三十四条 述工程经投资战略委员会初审后决定是否立项,并提出指导性意见。第三十五条 工程建议人根据投
9、资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对获准立项的工程进行进一步研究并开展相关工作,凡收购兼并工程均应进行尽职调查。重大收购兼并工程的尽职调查还应由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共同进行。并将尽职调查报告、有关协议、合同及可行性报告等资料上报战略委员会。第三十六条 投资战略委员会将根据工程建议人所提供的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报告等文件资料,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报告董事会,同时反响给公司相关部门或所属企业。第三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依据投资战略委员会的要求,在上述决策过程中协助工程建议人有关资料的起草、搜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第五节 战略委员会会议第三十八条 投资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
10、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第三十九条 投资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四十条 投资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或举手表决;亦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四十一条 负责投资工程的主要人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四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四十三条 投资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11、及本细那么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投资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五条 投资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节 附那么 第四十七条 本议事规那么自董事会决议批准之日起试行。 第四十八条 本议事规那么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那么如与国家公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议事规那么
12、 第一节 总那么 第四十九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那么、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那么。 第五十条 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研究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十一条 本规那么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管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财务总监、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 第二节 人员组成 第五十二条 薪酬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13、。 第五十三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独立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十四条 薪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五十五条 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那么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十三至第五十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十六条 薪酬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要求公司有关部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第三节 职责权限第五十七条 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
14、、职责、重要性,并根据地域水平及其它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方案或方案。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四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项。第五十八条 薪酬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方可实施;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方可实施。第四节 决策程序第五十九条 薪酬委员会可要求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做好薪酬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以下有关方面的资料: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
15、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五提供与薪酬分配相关的数据或资料。第六十条 薪酬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3)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节 薪酬委员会会议第六十一条 薪酬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第六十二条 薪酬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