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建工作保密管理条例 严守党和国家秘密,是关系到维护国家平安和利益的大事。根据有关保密规定,结合本部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保密守那么 1、不该说的不说,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问。 2、不在私人通信或邮件中涉及秘密事项,非保密本不记载秘密事项。 3、不在各科室以外的地方存放密件,不带密件到与工作无关的地方去。 4、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场合和公用 、 上及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5、凡涉及秘密工作事项的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保密制度,防止失泄密。 6、凡因工作需要借来的同志在工作结束时,需将工作手册上交组织部。 二、平安、保密制度 1、严格管理制度,加强催促、检查,确保秘密
2、文件的绝对平安、保密。如发现泄密现象,立即报告主管领导。 2、秘密文件、资料(包括干部名册、通讯录)由专人负责登记和保管,不得擅自复制、外传,不得遗缺。 3、各类秘密文件必须严格登记、签收,按照同类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由专人负责阅办、保管、归档、清退、销毁,不得带至办公室以外的其他场所。 4、涉密人员应模范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机要保密的各项规定。工作变动时,应事先将保密文件、资料及编号的工作手册进行清点、移交。 三、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 1、凡属绝密级内容的保密事项,其保密期限一律定为长期。 2、凡属机密内容的保密事项,其保密期限不少于30年。 3、凡属秘密级内容的保密事项,其保密期限不少于20年。 4、保密期限一时难以确定时,可先按就高不就低的原那么掌握。同时,按业务领导关系报告请示。 组织部每位工作人员(包括借调工作人员、打字员、实习生)都是涉密人员,都必须遵守该保密制度,并使用组织部编号的专用工作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