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省方案生育网河南省方案生育网河南省人口和方案生育信息化工作管理标准时间:XX年07月31日来源:河南人口网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全省人口和方案生育信息化建设,构建“全员管理、全员应用的信息化建设新格局,实现人口和方案生育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人口和方案生育信息化是指以信息技术应用为主导,信息网络建设为根底,信息资源开发为核心,信息人才培养为依托,有关信息法规、政策、标准、管理为保障的综合体系,实现人口和方案生育管理效劳信息化、办公自动化,以及流动人口信息、优质效劳信息交换的网络化,建成以人口宏观信息和育龄妇女个案信息为主体的
2、人口和方案生育数据库。第三条信息化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协调推进,互联互通的管理原那么。第四条各级各部门的信息化工作应根据总体规划组织进行,不得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统一推广的软件系统,各单位不得另行开发;信息化管理工作应按照河南省人口和方案生育信息化工作管理标准执行;有关网络环境、硬件配备等信息化根底设施建设应按照河南省人口和方案生育信息化建设标准执行;有关软件系统、信息资源等应用应按照河南省人口和方案生育信息化应用标准执行。第五条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级人口和方案生育管理部门。第二章工作机构第六条各级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应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
3、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是本级信息化工作常设办公机构,办公室设在开展规划部门,成员由开展规划、各业务管理部门、人口信息中心分别指定的人员共同组成。第七条各级人口和方案生育开展规划部门是信息化工作的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部门。第八条各级人口和方案生育业务管理部门是本部门信息化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部门。第九条各级人口信息中心是本级信息化建设具体实施、技术支持和效劳机构。第三章工作内容第一节省级工作内容第十条领导小组领导全省人口和方案生育系统信息化工作。负责国家、省有关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全省人口和方案生育信息化建设重大事项做出决策;领导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
4、省人口和方案生育信息化建设中长期开展规划和年度方案;统筹安排、协调推进信息化工作;研究并提出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资金预算安排和投入保障;适时制定并修改信息化工作方面的制度。第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全省人口和方案生育系统信息化工作。提出信息化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并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做出的决策和决定,监督、检查、评估人口和方案生育系统信息化工作进展情况。第十二条开展规划部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信息化工作,负责人口和方案生育系统信息化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人口和方案生育信息化中长期开展规划和年度方案;制定人口和方案生育信息化建设、管理及应用标准;负责协调指导和催促各处、
5、各直属单位根据本部门业务提出信息化需求方案和部门间信息交换机制;负责人口和方案生育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负责本级的电子政务建设;负责全省信息化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负责催促落实信息化工作标准;负责数据采集和录入质量的审查和评估;负责收集、应用、发布人口和方案生育信息,及时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第十三条人口信息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人口和方案生育信息综合调查及专题调研;负责收集、汇总国内外及全省各地的人口和方案生育信息;负责全省人口和方案生育系统软件研发;负责制定全省信息化有关网络、硬件、软件等技术方案,为市、县级人口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和效劳;负责本级网络的建设和维护;负责省级人口数据库的管理与维护;
6、负责省级人口和方案生育门户网站管理与维护;负责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承当全省信息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教材、技术资料的编制工作;负责相关信息产业的管理。第十四条各业务处、各直属单位负责本部门的人口和方案生育信息化建设推广应用工作;及时提出并制定本部门信息化开展规划和意见,提出和制定本部门应用信息系统的标准和标准要求,提供本部门信息应用系统的业务指导意见;制定本部门所辖业务信息化工作的应用标准、工作制度、监督机制、考核评估等标准体系;建立本部门管理信息与其他相关部门信息的共享、交换机制;组织本部门操作员队伍的知识、技能培训;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本部门信息化日常工作开展。第二
7、节市级工作内容第十五条领导小组领导本市人口和方案生育信息化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信息化建设方针政策;对全市人口和方案生育信息化建设重大事项做出决策;领导有关部门制定本市人口和方案生育信息化建设中长期开展规划和年度方案;统筹安排、协调推进信息化工作;研究并提出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资金预算安排和投入保障;贯彻执行信息化工作方面的制度并适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全市人口和方案生育信息化工作。提出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并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做出的决策和决定,监督、检查、评估人口和方案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进展情况。第十七条开展规划部门负责人口和方案生育信息化管理和指导工作。按照
8、省里要求,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人口和方案生育信息化中长期开展规划、年度方案;协调各科室根据本部门应用信息系统要求,贯彻落实本级部门间信息交换机制;负责人口和方案生育信息应用系统的推广应用;负责本级的电子政务建设;负责本市信息化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工作的指导;催促落实信息化工作标准;负责数据采集和录入质量的审查和评估;负责收集、应用、发布人口和方案生育信息,并运用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第十八条人口信息中心承当人口和方案生育广域网和局域网的网络建设、管理、维护工作;按照省里要求,具体实施信息化有关网络、硬件、软件等技术方案;负责本级中心机房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负责本级网络和信息资源的平安保障工作;
9、建立并维护本级人口计生门户网站;负责为县级信息中心、乡级工作站提供各类应用软件和业务软件的安装调试、管理维护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和效劳;负责本市信息化队伍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第十九条各业务科、各直属单位负责本部门的人口和方案生育信息化工作。贯彻落实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的详细规划和所辖业务信息化工作的建设标准、应用标准、工作制度、监督机制、评估方案等;推广应用本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并提供业务指导;负责执行本部门管理信息与其他相关部门信息的共享、交换机制;组织本部门信息化队伍的知识、技能培训;明确专人具体负责本部门信息化日常工作开展。第三节县级工作内容第二十条领导小组领导全县人口和方案生育信息化工作。贯彻
10、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信息化建设方针政策,对全县人口和方案生育信息化建设重大事项做出决策;领导有关部门对全县人口和方案生育信息化建设中长期开展规划和年度方案的审定;统筹安排、协调推进信息化工作;研究并提出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资金预算安排和投入保障;贯彻执行信息化工作方面的制度并适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全县人口和方案生育信息化工作。提出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并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做出的决策和决定,监督、检查、评估人口和方案生育信息化工作开展情况。第二十二条开展规划部门负责人口和方案生育信息化管理和指导工作。按照省、市要求,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人口和方案生育信息化中长期开展
11、规划、年度方案;协调、指导和催促各股、直属单位信息化相关标准、标准、制度的落实;协调解决本级部门间信息交换;推广应用人口和方案生育信息应用系统;负责本级的电子政务建设;负责全县信息化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工作的指导;催促落实信息化工作标准;负责数据采集和录入质量的审查和评估;负责收集、应用、发布人口和方案生育信息,并运用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第二十三条人口信息中心承当人口和方案生育广域网和局域网的网络建设、管理、维护工作;负责本级中心机房设备的日常管理、保养、维护和修理,并做好网络和信息资源的平安保障工作;建立并管理本级人口计生门户网站;提供各类应用软件和业务软件的安装调试、管理维护等技术支持和
12、效劳;承当本县信息化建设队伍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任务。第二十四条各业务股、各直属单位负责本部门的人口和方案生育信息化建设工作。贯彻落实本部门的信息化建设的详细规划和所辖业务信息化工作的建设标准、应用标准、工作制度、监督机制、评估方案等;推广应用本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并提供业务指导;负责执行本部门管理信息与其他相关部门信息的共享、交换机制;组织本部门信息化队伍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第四节乡级工作内容第二十五条乡人口和方案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要领导负责本级信息化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标准、标准建设本级网络,配齐硬件设备,完善根底设施、设备建设;
13、及时按照要求推广、应用各种业务系统软件;建立健全人口和方案生育信息管理、效劳的各项工作制度;积极主动组织开展各类信息应用系统业务培训并指导村做好信息化相关工作。第二十六条人口信息工作站应认真推广应用各类信息系统;按时收集、录入、核对、变更、反响各种工作信息;加强对行政村方案生育管理员的培训与指导,催促村及时准确上报信息,并对上报或录入的信息数据进行跟踪、核对;及时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供信息数据;加强机房各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证网络畅通和网络平安。第四章工作制度第二十七条例会制度。领导小组应建立信息化工作会议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省级领导小组每年不少于3次,
14、市级领导小组每年不少于4次,县级领导小组每年不少于6次。第二十八条评估制度。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一次信息化工作评估与验收,由各级开展规划部门具体实施,人口信息中心为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对网络和硬件等根底设施建设、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应用、信息化队伍综合素质、规章制度和标准标准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与验收,评估结果作为创立优质效劳县、信息化先进县等活动的重要参考指标。第二十九条通报制度。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定期通报本级及所辖单位的信息化工作情况,通报方式可采用文件、明传、会议、纪要、网络等,省级每年不少于2次,市级不少于3次,县级不少于4次。第三十条奖惩制度。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制定信息化工作
15、奖惩制度,并报本级领导小组审议。奖惩应按照领导决策层、管理效劳层、操作应用层平均设置。对于连续两年及以上在信息化工作综合评估中获得前三名的单位,应在评优评先工作中予以优待;对于在信息化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能按照相关规定、标准和标准开展信息化工作,给予批评并责令改正,连续两次在信息化工作综合评估中处于最后三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第五章附那么第三十一条未建立信息中心的市、县级人口和方案生育管理部门,信息化具体工作由本级开展规划部门承当。第三十二条本标准由河南省人口和方案生育委员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信息化建设工作标准一、工作目标人口和方案生育系统的信息化建设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人口和方案生育信息管理、效劳实现信息化;2、建立起适应工作需要的电子政务系统;3、实现办公自动化。二、工作职责按照河南省人口和方案生育信息化建设标准和河南省人口和方案生育信息化管理标准要求,乡级人口信息工作站的职责主要有:1、推广应用各类信息系统;2、进一步加强对乡级信息中心的建设、标准、应用,加强对信息工作人员的管理与培训。3、按时收集、录入、核对、变更、反响各种工作信息;通过运用MIS数据库指导单月康检效劳,每逢单月利用MIS数据库提供康检对象名单。每月在MIS中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