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按照你办xx年12月16日征求意见函要求,我县高度重视,于xx年12月21日组织县法制办、贸易局、技监局、工商局、交通局、安监局、市政局、公安消防大队、天燃气公司等单位,并邀请县人大法工委、县人大财经委对XX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认真讨论和研究。现将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四)项中的“负责组织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建议修改为“负责组织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中出现的“m3、m2和米的提法,建议统一修改为“m3、m2、m或立方米、平方米、米的提法。 三、条例第十二条 (六
2、)项中的“从业人员建议修改为“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条例第十二条 (六)项后增加一项,作为该条的 (七)项,其内容为“在市外采购液化石油气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条例第十五条 (一)项中的“经营者运输液化气应用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专用运输车辆建议修改为“经营者运输液化气应使用已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专用运输车辆 五、条例第十七条中的“未经批准建议修改为“未经批准或许可;“查封或扣押有关设施建议修改为“查封或扣押涉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运输工具和物品建议修改为“设备、器材和物品。 六、条例第十九条中的“第 (二)项建议修改为“ (二)项。 条例第二十条中的“第
3、(三)项建议修改为“ (三)项。 条例第二十一条中的“第十二条第 (四)、 (五)、 (六)项、第十三条第 (二)、 (三)、 (四)、 (五)、 (六)项、第十四条第 (一)、 (二)、 (三)项、第十五条第 (一)、 (二)项建议修改为“第十二条 (四)、 (五)、 (六)项,第十三条 (二)、 (三)、 (四)、 (五)、 (六)项,第十四条 (一)、 (二)、 (三)项,第十五条 (一)、 (二)项。 七、建议删去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以下各条依序变动。 八、条例原第二十三条建议修改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也可由有关部门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