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42/T349.13-2018现有玻璃及玻璃制品企业生产单位产量玻璃及玻璃制品产品的取(用)水量,单位为立方米每重量箱(m/重量箱)或立方米每平方米(m/m)。3.3先进值advanced value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现有玻璃及玻璃制品生产企业通过节水技术改造、设备升级和节水管理的加强,生产单位产量玻璃及玻璃制品产品的取(用)水量,单位为立方米每重量箱(m/重量箱)或立方米每平方米(m3/m)。4取(用)水定额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取(用)水定额见表1。表1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取(用)水定额值类别产品名称定额单位通用值先进值玻璃制造浮法玻璃m/重量箱0.02270.0184建筑用技术玻璃m
2、/m20.01620.0138玻璃制品制造汽车玻璃m/m20.20750.1552注:建筑用技术玻璃主要包括在产品生产过程中用水环节相同的离线低辐射镀膜玻璃、钢化玻璃、中空玻璃和夹层玻璃。5用水计量要求用水计量器具配备要求(包括用水计量器具配备率和用水计量率)及管理要求(包括用水计量制度、用水计量人员、用水计量器具和用水计量数探管理)应符合GB24789的规定。6定额使用说明6.1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取(用)水定额是企业取(用)水的主要依据,是评价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企业节约用水水平的指标。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取(用)水定额可作为企业用水日常管理的辅助指标。6.2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取(用)水定额指标分为二类:一类为通用值,另一类为先进值。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企业在实际生产中的单位产量取(用)水量应低于取(用)水定额通用值。当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企业开展新、改、扩建项目时,其单位产量取(用)水量应不超过取(用)水定额先进值。6.3当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企业生产多个产品品种时,其取水量的计算方法为:各个产品的单产量相应产品的取(用)水定额之总和。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