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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办法.docx

1、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方法 中共沈寨镇委员会 沈寨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沈寨镇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方法的 通 知 各村党支部、镇直各单位: 沈寨镇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方法已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中共沈寨镇委员会 -1 (三)工作保障不力。对扶贫工程资金的管理、使用、落实监督不到位的;资金管理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任务完成不力。未完成镇党委、镇政府下达的年度脱贫攻坚任务或阶段性任务的;贫困村、贫困人口未能分别按期“摘帽“出列“退出的;在职责范围内对事关贫困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或不及时解决,导致群众对脱贫工作满意度低的;造成群体性事件或群众越级

2、到中央、省、市县上访的。 (五)职能职责履行不力。在承担脱贫攻坚相应职责方面主体责任或监督责任履行不力、相关环节缺失、工作不到位,对脱贫攻坚工作造成影响的。 第五条各行政村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不重视,贯彻落实镇党委、镇政府精准脱贫决策部署不力,责任心不强,没有定期进行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工作机构不健全,工作制度不完善的,对本村精准识别工作不重视,不安排,不落实造本钱村精准识别工作滞后的。 (二)脱贫攻坚政策执行不到位,推开工作无方法,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导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识别和退出不精准,扶贫工作群众满意率较低的,对群众反映强

3、烈的突出问题不积极排查调处,化解疏导,导致群众意见大,发生影响恶劣的上访事件的。 (三)村级精准识别贫困户程序不标准,申请(推荐)评议,审查公示,审核公示,审定程序不到位,或未进行公示、公告,存在搞暗箱操作,优亲厚友,造成不该纳入建档立卡对象而纳入或该纳入建档立卡对象而未纳入的,村级内识别的扶贫对象合格率低于98的。 -3第七条责任追究方式。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降职降级等组织处理。干部管理权限在县级或上级直属部门的,镇党委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书面请求对相关人员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理。责任追究对象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

4、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镇直部门及干部的责任追究,通过相关调查取证后,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报镇党委研究审定后,由镇纪委按干部管理职责和权限实施责任追究;对驻村第一书记及县级派驻我镇部门(单位)干部的责任追究,通过相关调查取证,提出相关意见,报镇党委研究审议后,以党委名义书面请求上级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进行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并函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责任追究决定书进入干部人事档案、廉政档案管理。第十条本方法由镇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镇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方法(试行

5、)沈寨镇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方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镇脱贫攻坚工作,促使各级帮扶责任人依法依纪履行职责,确保全镇率先实现整体脱贫目标,率先实现整体脱贫目标,特制定本考核及责任追究方法。 第二条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公开民主的原那么,坚持目标考核与任务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力求做到全面、准确、公正。责任追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罚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全镇参与精准脱贫工作的镇村干部和村“两委。 第四条考核工作具体由镇办公室与镇纪委组织开展。 第五条考核方式 (一)当月抽查。考核组按30%的比例对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

6、进展情况进行随机抽查,主要以帮扶责任人到村次数、帮扶措施落实情况、表册及资料报送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抽查。 (二)季度考核。考核组对各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进展情况进行 -1 (二)书面检查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帮责任组或村“两委向党委作出书面检查,在全镇范围内进行通报。 1.不能耐心接待群众来访、对政策解释错误,给脱贫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的; 2.工作态度消极、敷衍塞责、推进缓慢、效率低下的; 3.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 4.未按照要求填写精准扶贫明白卡的。 (三)诫勉谈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责任组或村“两委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1.业务指导不及时、扶贫政策兑现打折扣的; 2.调查摸底

7、不入户、收入核算不仔细、非本人签字确认、审核把关不严的、建档立卡不完善的; 3.评定结果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的; 4.没有制定帮扶方案、工程实施方案、增收脱贫措施的; 5.没有完成帮扶方案的。 (四)党政纪处分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但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分别对相关部门单位、村“两委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34- 第三篇:花园乡精准扶贫脱贫工作责任追究方法花园乡精准脱贫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方法 (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乡精准脱贫工作,促使各级帮扶责任人依法依纪履行职责,确保全乡2023年底实现整体脱贫目标,特制定本考核及责任追究方法。 第二条工作考核坚持

8、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公开民主的原那么,坚持目标考核与任务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力求做到全面、准确、公正。责任追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罚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全乡参与精准脱贫工作的机关干部和村“两委成员。 第四条考核工作具体由乡党政办公室与乡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 第五条乡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分别建立各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及帮扶对象脱贫情况考核台账,如实记载考核结果,年底审核汇总后上报乡党委。乡党委以月抽查、季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评价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帮扶对象年底脱贫情况由帮扶对象、帮扶责任人、村主要负责人、乡联系

9、领导逐一签字确认,由乡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汇总,结果报乡党委审核,并确定帮扶任务是否完成。2023年,帮扶责任人帮扶的贫困户要全部实现脱贫。 第六条考核方式 (一)当月抽查。考核组按30%的比例对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随机抽查,主要以帮扶责任人到村次数、帮扶措施落实情况、表册及资料报送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抽查。 (二)季度考核。考核组对各帮扶责任人帮扶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面系统考核,采取实地查看、查阅资料、与帮扶对象见面谈话等方式进行,对所有帮扶责任人统一评估并汇总后上报乡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第七条考核奖惩 (一)对能全面完成帮扶脱贫任务的帮扶责任人,在年度考核中,优先评为优秀等次,优先推

10、荐参加各类先进评选和表彰奖励。 (二)对没有完成帮扶工作任务的帮扶责任人,乡党委将对帮扶责任人进行通报,并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参加任何评先选优。 第八条在精准脱贫工作中,帮扶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未按照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任务,严重影响精准脱贫工作开展,造成不良影响的,由乡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通报批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帮扶责任人在全乡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1.无故不参加有关会议的; 2.不按要求进村入户开展扶贫工作的; 3.各类表册等材料上报不及时、填写不标准、不完善的。 (二)书面检查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帮扶责任人或村“两委向党委作出

11、书面检查,在全乡范围内进行通报。 1.不能耐心接待群众来访、对政策解释错误,给脱贫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的; 2.工作态度消极、敷衍塞责、推进缓慢、效率低下的; 3.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 4.未按照要求填写精准扶贫表格的。 (三)诫勉谈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帮扶责任人或村“两委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1.业务指导不及时、扶贫政策兑现打折扣的; 2.调查摸底不入户、收入核算不仔细、非本人签字确认、审核把关不严的、建档立卡不完善的; 3.评定结果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的; 4.没有制定帮扶方案、工程实施方案、增收脱贫措施的; 5.没有完成帮扶方案的。 (四)党政纪处分 具有以下

12、情形之一,但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分别对相关部门单位、村“两委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1、未按规定程序评定贫困户,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的。 2、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3、挤占、截留、挪用、拖欠扶贫补助工程资金的。 4、虚报、瞒报和违规套取扶贫工程补助款的。 5、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扶贫政策和法规等行为的。 第十条本方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那么,对村组干部的责任追究,由所在乡党委、政府、纪委做出处理决定;对各部门、单位帮扶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乡纪委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6、本方

13、法由乡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7、本方法自2023年11月9日起执行。 第四篇:责任追究方法药品稽查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方法 为更好实行依法行政,促使行政执法人员切实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结合我队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或其行政执法人员因行政违法、不当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或行政责任。 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罚与责任相适应、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 三、以下行为定为行政执法过错: (一)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职责的行政失职行为; (二)

14、超越职务权限的行政越权行为; (三)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不正当、不适当行使行政权力而违反法规所设定目的的行政滥用职权行为; (四)作出没有合格事实依据(主要事实不清或主要证据缺乏)的行政行为; (五)实施没有正确地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 (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政侵权行为;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行为。 四、发生了过错行政行为的科室和当事人,应在个工作日内自我纠正,构成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侵害的,依据国家赔偿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五、行政执法责任人应将行政执法过错及自我纠正情况在2023个工作日内如实报告法制处,由法制室根据其引起的法律责任,提出行政执法责任人及执法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六、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方式: (一)诫勉教育或书面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五)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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