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矛盾纠纷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制度 一、 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即每两个月对学院学生纠纷进行一次排查,并做好登记,填写好纠纷排查登记表,上报纠纷排查情况汇报文字材料;发现重大疑难纠纷,及时向上级报告;对排查出的纠纷制订出处置方案,安排专人负责,限时处置,积极、稳妥地化解纠纷;及时收集处置信息,做好当事人的解释说服工作;及时反响处理结果。 二、矛盾纠纷报告制度(零报告制度)。即各班级调节工作小组定时向上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上报纠纷发生排查调处工作,没有纠纷也要报告情况(零报告制);重大疑难案件要立即报告上级职能部门;报告时间:一般纠纷不超过24小时,重大纠纷不超过6小时,(事故)群体性事件要立
2、即报告。 三、矛盾纠纷协调制度。即各级班委要建立学生调解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协调解决跨班的纠纷以及本班内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四、矛盾纠纷督查督办制度。即上级调解工作小组定期对下级调解组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行督查,对重大疑难案件或社会影响面大的矛盾纠纷进行定期督办,责任到人;如出现未落实,追究其责任人不作为责任,并通报批评。 五、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制度。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重大矛盾纠纷调处实行“一把手专人负责制;重要时期(清明、“六四、汛(旱)期、国庆、元旦和春节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实行一案一责,每起重大纠纷有专人、专门的调处班子负责接待、调查、处置、回访,确保每起案件处置妥当;重要时期学生调解工作小组必须有专人值班,专人负责接待纠纷情况,安排专人负责调处各类纠纷。有值班表、值班记录,有案件负责人登记,有案件调处情况台帐。 六、矛盾纠纷定期回访制度。即学生调解委员会必须每月对所调解的矛盾纠纷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协议的履行情况,有无错误调解及激化迹象,采取的措施等等。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