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现状及对策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的现状及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取得了诸多进展。但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我国并未得到有效遏制, 相反,在局部地区和某些领域,还有愈演愈烈之势。一、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的现状(一)立法现状近年来,我国制定了系列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解释,目前主要是:1998年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最高检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4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和2022年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二)等。2004
2、年的解释对刑法规定的七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都作了详细规定。数额标准大大降低,惩罚的范围比以前有所扩展,刑罚也加重了,规定了“共同犯罪。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罚制裁门槛,加重原有法定刑幅度,提高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运作本钱。2022年解释(二)是继2004年的解释之后,中国最高司法机关出台的又一重要的司法解释,这个解释进一步澄清了相关概念,明显降低了侵犯著作权罪的数量门槛,统一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的原那么,并确定了罚金刑的幅度,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几种情形。(二)司法实践现状1.犯罪数量呈明显增长趋势,犯罪对象范围广泛当今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呈上升趋势
3、,尤其以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在日常生活、生产用品等领域活动猖獗,大肆假冒名烟、名酒、化装品、食品、日用品等。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也是如此从复制发行图书、音像制品,到盗窃高科技的磁盘、计算机软件,可谓无孔不入。2.犯罪团伙化,犯罪手段高科技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尤其是侵犯商标权、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特点,决定了这类犯罪的参与者往往不是一个人,而呈现出多元化、团伙化的特点。在共同利益的驱动下,制造者、销售者之间往往形成固定的犯罪团伙。此外,由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一类新型的欺诈性犯罪,其所采用的手段多为假冒、复制等,为了到达以假乱真、以假充真的目的,犯罪分子往往动用高科技手段,不惜重金购置造假设备。同时网络犯罪
4、明显增多。3.单位犯罪突出单位犯罪主体一般是一些规模不大、效益不好或声誉不高的中小企业。4.涉外案件呈整体上升趋势从犯罪区域看,跨国犯罪的趋势愈创造显。一方面,在国内制造侵权物品向国外销售的案件增多;另一方面,国外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也逐渐向我国渗透。5.案件数量地区分布不平衡,跨地区作案趋势明显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尤其是假冒商标犯罪呈现出犯罪活动量大、面广、犯罪分子跨地区流窜作案增多的特点。二、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的法律问题(一)实体法适用问题1.民事侵权、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模糊。2.共犯认定不统一,单位犯罪认定存在偏差。3.知识产权犯罪交叉竞合定性差异较大。4.知识产权犯罪数额认
5、定争议较大。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销售金额的范围界定;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货值金额的判定等。5.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特别严重后果、“采取保密措施难以认定。6.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明知的认定存在分歧。实践中,除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犯罪对象外,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态只能推定其“应知,造成客观归罪。7.侵犯著作权罪等罪中“以营利为目的要件设置存在质疑。实践中某些无营利目的的侵权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如为抵毁他人名誉而复制他人作品、在网络环境下将他人作品复制后登载在网络上。供不特定的多数人无偿下载的行为。(二)程序法
6、适用问题 1.管辖设置不尽合理。2.调查取证困难。3.涉外程序规那么缺失。4.被害人(单位)提供假冒产品鉴定证明的法律效力存在瑕疵。三、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的对策研究(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实体法解释优化与立法完善1.优化刑法解释在知识产权犯罪共犯认定方面,应当明确处于辅助地位的涉案人员虽持一定的放任心态,但一般收取定期租金、运输费、加工费或固定工资,与非法获得数额无关,对其不宜一概作犯罪化处理,应在坚持罪刑法定原那么的前提下结合我国国情加以准确处理。在单位犯罪认定方面,在加强取证判明行为人在单位中的实际地位及经济利益归属的同时,依托单位诚信档案等信息平台,加强对单位法律行为的监督,防止以单位借口工
7、作人员个人侵权而掩饰单位犯罪的实质。在知识产权法条关系问题上,应当明确对同一种犯罪行为,仅因证据问题就适用不同罪名的做法是不可取的。此类案件案情各异,有的属于质量问题、有的属于商标问题、有的属于经营资格问题。对此,建议将质量、真伪鉴定作为前置程序,并根据鉴定结论准确梳理交叉竞合关系,区分典型构成与近似构成分别定罪。在知识产权犯罪数额认定上,只要买卖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价款或支付定金,无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都存在期待利益,可据此计算“销售金额。标价与已查清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价格相差不大的,可以作为认定依据;标价明显偏低,甚至低于生产本钱,且实际销售价格又难以查清的,应当按照真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8、对被侵权产品未投入市场或无国内市场价格的情况,在无标价或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时,货值金额可将权利人从特定客户处收取的报酬作为参照,可稍低于这一报酬。在知识产权犯罪损失结果认定上,应当明确“重大损失主要指权利人由于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在网络游戏领域,损失表现为现实利益和预期合理利益的丧失。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直接经济损失宜以权利人利益损失为标准,且基于商业秘密潜在价值巨大等因素,同时应重点考察研发本钱、利用周期、成熟程度、市场前景等直接因素,并综合考虑竞争优势丧失、商业信誉下降等相关因素。在对知识产权犯罪对象“明知的推定问题上,应当明确不仅包括对犯罪人认识因素的推定,同时也包括对意志因素(
9、犯罪成心)的推定,只要推定事实要素存在,即可认定属于成心犯罪,除非有确实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出于疏忽大意而不知情。2.完善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立法(1)增设商业性使用盗版软件罪和运输、进出口侵权货物罪。(2)适当扩大相关犯罪的对象范围。适当扩大“相同的商标的范围,将商标法中的“相似概念引入。将著名商标淡化作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一种情况。(3)逐步完善定罪标准。既要考虑到侵权行为的实质危害性,还要考虑侵权行为量的规定性。(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程序法的完善1.完善管辖权设置。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尤其是网络犯罪跨国、省、市等犯罪行为较为常见,可以增设被害人(单位)所在地的特殊地域管辖规那么。2.提高调查取证效率。探索在刑事诉讼中采用民事诉讼中的临时措施,包括停止涉嫌犯罪行为,查封、扣押、冻结行为人财产(财产保全)及证据保全。3.强化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证据效力。建议被害人(单位)采用公证、保证、声明等方式,加强此类证明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