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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docx

1、2023年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于2023年1月1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公布,自2023 年2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月14日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2023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 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职业病损害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 因工死亡职工亲属进行抚恤,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依据国务院?工伤

2、保险 条例?,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或者雇 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与工伤保险。 第四条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五条工伤保险工作应当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需遵守平安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 平安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削减职业危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努力进展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事业,关心因工致残 者得到康复和从事

3、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 例。 市、县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详细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 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遇有特别状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的 人民政府垫付。 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根据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 其次章工伤认定 第九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受到事故损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

4、尾性工 作受到事故损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 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损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 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根据本条例的有 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 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二条职工发生事故损害或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 病,所在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

6、 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别状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 组织在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 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 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三条未参与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损害事故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 ,由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

7、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缘由以及职工损害程度等 根本状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供给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 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根据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 损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有帮助 工伤调查和供给证据的义务。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 的有关规定执行

8、。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 用人单位担当举证责任。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 伤认定确实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 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劳动力量鉴定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 、影响劳动力量的,应当接受劳动力量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本 统筹地区劳动

9、力量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供给工伤认定确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 有关资料。医疗终结期需延长的,由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批准。 医疗终结期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劳动力量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 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依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 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 三项需要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 劳动力量鉴定及工伤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

10、障、人事 、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医疗终结期和停工留薪期确认、劳动力量障碍 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工作。 其次十条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力量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 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或者五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 意见。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依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力量鉴定结 论,必要时,可以托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帮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力量鉴定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 动力量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力

11、量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劳动 力量鉴定结论应当准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劳动力量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与 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医疗卫生专家库的设置方法及劳动力量鉴定工作程序由省劳动力量鉴定委员 会另行制定。 第四章工伤保险待遇 其次十一条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效劳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状况紧急时 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准时 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诊断治疗。 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应当由签订效劳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签

12、订效劳协议,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总工会、有 关企业协会意见。签订效劳协议的医疗机构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其次十二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名目、工伤保险药品目 录、工伤保险住院效劳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 。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时,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名目、工伤保险药品名目、工伤保险住院效劳标准根据国 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十三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规定,由 劳动力量鉴定

13、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根据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经劳动力量鉴定委员 会批准,五至十级的,连续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盼遇;一至四级的,享受 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贴按本条例其次十二条其次款规定标准由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符合本条第一款、其次款规定的工伤职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 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其次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 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如下标准支付护理费:护理费以统筹地 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肯定比例按月计发,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 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 护理费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 其次十五条职工工伤医疗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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