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暑降温措施治理方法防暑降温措施治理方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第三条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ge;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
2、上的天气。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展的作业。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按照工作场所物理要素测量 第7局部: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按照工作场所有害要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局部:物理要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局部:高温(GBZ/T229.3)执行。第四条 国务院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视治理工作。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
3、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视治理工作。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规划消费现场,改进消费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纳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一)优先采纳有利于操纵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关于消费过程
4、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操纵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立工程,应当保证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消费和使用。(三)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施行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展职业病危害要素检测、评价。(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当。(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局
5、部: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第八条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依照消费特点和详细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一)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告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平安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1.日最高气温到达40以上,应当停顿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到达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
6、室外露天作业;3.日最高气温到达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同时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二)在高温天气降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展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情况不适宜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当。(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四)因高温天气停顿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
7、防护用品,并催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展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备。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展应急救援的演习,并依照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作业条件等情况,装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足量的急救药
8、品。第十四条 劳动者出现中暑病症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使其迅速脱离高温环境,到通风阴凉处休息,供给防暑降温饮料,并采取必要的对症处理措施;病情严峻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医疗卫活力构治疗。第十五条 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合理调整高温天气作息时间或者对有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调整安排。第十六条 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就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事项与用人单位进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或者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
9、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依照社会经济开展情况适时调整。第十八条 承当职业性中暑诊断的医疗卫活力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第十九条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视。觉察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展监视。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背职业病防治与平安消费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10、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顿作业;情节严峻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查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违背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损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第二十二条各省级人民政府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能够依照本方法,制定施行细那么。第二十三条 本方法由国家平安消费监视治理总局会同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方法所称“以上摄氏度()含本数,“以下摄氏度()不含本数。第二十五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结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方法同时废止。